(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5p.rd0T]l3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gvc@q`_]
(1)投资人决定解散; NO*,}aeG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vC,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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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AU&UM+i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uu)6Xm,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oywPPVxj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m'2F#{
2.申报债权的期限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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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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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清偿顺序 I!/EQO|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KGJSGvo+y
(2)所欠税款 [],[LkS
(3)其他债务 0Jv6?7]LKa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s4Ja y!A
5.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