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LlaN@e
wgLS9.
7 bsW7;C
'ZT!a]4
财税[2008]152号 v8*ZwF
VmBLN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Zu%_kpW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Vz 5:73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54uTu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2: pq|eiF
A
,LAA$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rUlpo|B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l;Ekjfz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2"<}9A<Xs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x#zp;=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k%In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M*c\=(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1}-]ctVn
::TUSz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