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d9qA\ [
f!H~BMA+a
v@qU<\Y>
W`vgH/lSnZ
财税[2008]152号 |(evDS5
?QbxC,& i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w6Owfq'v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L\GjG&Y5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OrG1Mfx&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2:8p>^g=
>GV(\In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F4b$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jV)4+D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