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w;g)Iy6x
;5zjd,
y?rK5Yos
Mr@<ZTw
财税[2008]152号 G*kXWEx
F='jmiVJ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c=uBT K
*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_Y:
Ja0,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Ix%"4/z>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w%!k?t,*]
@Wlwt+;fT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OoA5!HEh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0Te)s3X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S.?\>iH[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5'(V-y,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9
qzn&A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6jQ&dN{=qB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QqT6P`0u
3:z4M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