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2103阅读
  • 0回复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shenhanchina
 
发帖
14
学分
5
经验
0
精华
2950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07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w?;b7i  
N l Fo$Y  
0(vdkC4\A  
7+S44)w}~  
财税[2008]152号 o@@w^##  
y(a}IM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5LMt*Y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t!savp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q5gP~*?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6+#,=!hF{  
3It8&x: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S W-0h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d:3= 1x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bvGYsn_#=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QFqM;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u4Ve8#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c.6QhE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6I%64m  
[R$liN99z;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