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Gf"/fpe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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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2号 xD~:=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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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m\Dbb.vBvW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F`3I~(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Q%85,L^ U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K(_n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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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b&!X#3(KT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l<gg5 Zea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LTi0,03l<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U?kJXM2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j/9'L^]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SaI%%Be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nY6^DE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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