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2436阅读
  • 0回复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shenhanchina
 
发帖
14
学分
5
经验
0
精华
2950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07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c,4 wyn  
#Y=b7|l  
 +PADy8  
n^l*oEl  
财税[2008]152号 !uIY,  
$':5uU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r6 3l (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T lkhI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Kb{&a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00dY?d{[D  
RN[x\",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 >*=~R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AR- b8..o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F!u)8>s+z{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H? Q--pG8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gI_wLbM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f+s)A(?3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9{j`eAUZl  
'/6f2[%Y"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