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jpm}EOq<%
N7+K$)3
oo-^BG
[#3:CDT
财税[2008]152号 rZ:
6$fC
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r;upJbSX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qL A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
d*YtK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0{PBndW
;)"r^M)):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AWD &K!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C)\Yfu)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3Uu()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z7.S"U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oUltr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hl6al:Y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06J4H~k
ScZ$&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