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征收管理
CS5[E-%}T=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g!o2vTt5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oaL -01i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TCIbPsE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ULrX4[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K5t.OAA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0MuXiR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y$_]}<b 8?x:PkK 二、纳税期限 ?Zk;NL9 纳税期限多数情况按月缴纳,本月的税应该是在下月的10日之间缴纳,如果超过一天,将有一天的滞纳金。
5tzO=gO[ OdNcuiLa 三、纳税地点 uPxjW"M+ 纳税地点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b`,Sd.2=('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
(>0YMv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否则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65 =I+Vo y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