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征收管理
XRQz~Py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E@<)}Au^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1 eP`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19h@fA[: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R$C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_^%DfMP3i\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OrC}WMhd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e=ITAH3b |Eyn0\OA 二、纳税期限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