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征收管理
Fh`~`eog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U.Z/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MCS8y+QK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KVn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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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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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l'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Y8m1M-#w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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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二、纳税期限 do*EKo 纳税期限多数情况按月缴纳,本月的税应该是在下月的10日之间缴纳,如果超过一天,将有一天的滞纳金。
;$smH=I Pb1*\+ 三、纳税地点 IFF92VD& 纳税地点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Ta"}TF8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GF Q ph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否则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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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H."EUcE{ P80进项税额转出额
p-Kz-+A [ 其中: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非正常损失,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L<ue$'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wE? 'Cl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qU#1i:(F*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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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Dpl A? (二)销售免税货物。
n/+.s(7c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D;;!ODX$?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t)=YJ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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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wVEm:/;z&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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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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