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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注会税法知识点学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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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5-03-10
  【内容导航】:
huat,zLS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 Pa`=sp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S|DoeFs  
  【所属章节】:
=O o4O CF2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u*6Y>_iA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Vh}F#~BrI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8! X K[zL  
单位性质
申请人或代表
!Y,*Zc$R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h0z>dLA#2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8{v_2C){  
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o}}[hRP  
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PRi1 `% d  
上述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a+*u?jnnL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W*) rR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rXJrK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pd\x^F`sk.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b[Qe} `W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i"RBk%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t3 rQ5m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CzfGb4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Sw1b7l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 d#4W0@S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Ad)::9 K?J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x='T`*HD  
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G?dxLRy.do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YJ?},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z@Uf@~+U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DFM~jlH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6655C  
  (1)复议代表的规定: :cA%lKg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xe@1 1/F  
  (2)复议代理的规定: 8<:.DFq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I6vy:5d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n%0L4J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T|q]29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Vk:] aveW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VdOcKP.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10lOI  
?F" mZu  
行政行为的作出
被申请人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I 6&|Lz>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T__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yp?a7t M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PHR:BiMZ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l2 `fS#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9D[Jn}E: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
A +41JMH  
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B>UF dj]-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I%`yhCW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AMre(lgh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m+Fm=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9/#?]LJ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wNVW 0C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bqN$*h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SX]uIkw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rsn^Y C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m <'&`B;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FH)_L1n  
f!Mx +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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