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V@IRBm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UL;O\-b0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H|V\\
【所属章节】:
1|Fukx<@J<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76hi@7a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Wx^L~[l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yYW>) yv&&x.!.Z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Z}WMpp^r (1)复议代表的规定: ^
@sg{_.~l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r#of|`Q (2)复议代理的规定: >12phLu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kp?*xV]]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Lxs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r
5:DIA!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g&X$)V4C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fyh9U_M);w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C#+
Gkzq 6>X7JM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