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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注会税法知识点学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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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5-03-10
  【内容导航】:
Z|8f7@k{|+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i:Uoyi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ip>dHj z  
  【所属章节】:
9%zR ? u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bL0+v@(r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D>G&aQ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9\Xl 3j!  
单位性质
申请人或代表
M? nnpO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2# 0UdG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Y%=A>~s*c:  
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JAB]kNvI  
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5I&^n0h|&  
上述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r.K4<ly-N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gLpWfT29V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_ R5^4-Qe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Ot\:0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oP`4\Lm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O`=$e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Ce_Z &?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quGy3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gss(o1}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v(: VUo]H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e#  2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  
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rR\H2b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G^2"\4R]p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_F& oA#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3 }~c,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jzPC9  
  (1)复议代表的规定: P?0b-Qr$a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X&p-Ge1>z  
  (2)复议代理的规定: b-O4IDIT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C<rg|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qQ1m5_OD`z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kW,yZ.?f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O'wN4qb=F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Uj !Oy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ol[{1KT{  
R K'( {1  
行政行为的作出
被申请人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n]o+KT\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MU*+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k~vmHb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L>L4%?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d[x 09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a"EQldm|d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
!^m5by  
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DI&xTe9k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r]Cd {G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J]~fv9~ P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S e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lo(Ht=d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O]PfQ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n!N;WL3k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UfkRY<H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jOuv\$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ivagS\Q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Tbwq_3f K  
RB\Wt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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