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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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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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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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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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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SQ~N X) ~*' 8=D?)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j^aQ>(t(9 (1)复议代表的规定: \c9t]py<.h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pE(<XD3Q (2)复议代理的规定: 2#n$x*CY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q5
I4'6NF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O$[Y9~*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RXx?/\~yd;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ArmL,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AM,4)lW,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j;AzkReb vH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