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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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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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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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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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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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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HXa[0VOx ;98&5X\u<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G*9>TavE (1)复议代表的规定: $v@$C4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VC88re` (2)复议代理的规定: K'ZNIRr/C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1Ra|,;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T/'z,,Y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V8M()7uJ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3@V?L:J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Yvi,sS+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Zt!# KSF7% Czjb.c: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