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I%ivY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1aP3oXLL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D{x'k2=
【所属章节】:
w<!F& kQB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V`f
p%7W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S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_ho9
}7 > d0``: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td JA? (1)复议代表的规定: 6|:K1bI)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txFdc (2)复议代理的规定: !0!m |^c5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v+Mi"ZAd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VpDW!%_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OIJNOu I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bca4'`3\|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i^@QNOa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o|(Ivt7jk !xcLJ5^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