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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注会税法知识点学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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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5-03-10
  【内容导航】:
I% ivY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1aP3oXLL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D{x'k2=  
  【所属章节】:
w<!F& kQB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V`f p%7W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S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_ho9 }7 >  
单位性质
申请人或代表
E z?O gE{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5/F1|N4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C< 3` ]l  
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tBd-?+~7  
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V<}&:y$(  
上述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 +E S^~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J: vq)G\F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InBnU`(r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H/@7>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v*iD)k:|t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ox;Q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w j !YYBH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3lAKI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HbA?Aja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rE$0a-d2B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w2J*E\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o9tlO)  
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m,)3zND3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f^Sl(^f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NOM6},rp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d0``: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td JA?  
  (1)复议代表的规定: 6|:K1bI)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txFdc  
  (2)复议代理的规定: !0!m |^c5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v+Mi"ZAd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VpDW!%_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OIJNOuI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bca4'`3\|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i^@QNOa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o|(Ivt7jk  
!xcLJ5^W  
行政行为的作出
被申请人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O/Cwm;&t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g]&7 c:/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o-i9 :AHs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q>|&u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Yw =7(}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K93L-K^J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
'^B[Krs'Z`  
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8uAA6h+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X!,huB^i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_Ns/#Xe/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USd7g Oq(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42$ pvw<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fGL(5|_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Qe4O N3X!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I]/ [d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fVf @Ngvu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mKF)W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w,$ TezGP  
sU Er?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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