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H-PH*Iz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W]DZ'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b<mxf\b
【所属章节】:
nyR4E}@:O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ok7yFm1\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rocG;$[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f ")*I S@a#,,\[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Qpc+1{BQ (1)复议代表的规定: G.}
3hd0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Ma"a
^ (2)复议代理的规定: &k+'TcWm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6XCHVx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2@t) :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1(SY2e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FaNH+LPe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Y(4#b`k3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hOrL
y&O .Qp 5wC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