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_-^mxC|M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LDs$"f9=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K@O3n
【所属章节】:
Z glU{sU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AZA5>Y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l~Ka(*[!U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PvS+>q yf`_?gJ6d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Gm=&[?} (1)复议代表的规定: F$kiSjh9aJ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0Js5 '
9}H (2)复议代理的规定: gTB|IcOs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ImH9 F\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Cw kQhj?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N64ZXz_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D!Nc&|X^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W0JT#0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oWi#?' @,6*yy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