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CtR|~w L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nKFua l3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 >AXB6
【所属章节】:
zl:
5_u=T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lW,rzJ1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Y%UfwbX!g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o3hsPzOQx "CdL?(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l@FPTHq (1)复议代表的规定: 'H<0:bQ=I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nL%PW~ (2)复议代理的规定: *5k" v"NM(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x4cP%{n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_2V L%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s[|sfqB1`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e9;<9uX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F:.rb
Ei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cn$E?&- i0ax`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