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2F9Tz,3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2V|(:^'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4=mlte"
【所属章节】:
E.*gKfL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P4LiU2C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a%,DI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TXsxf1Zh cm!|A?-<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BS?i!Bm 7 (1)复议代表的规定: RCi8{~rIvS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nZ//_ (2)复议代理的规定:
E(wS6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NcJL< ;tS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CEBu[TT/9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Thk
CKM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qu!x#OY+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neE
Zw#(Z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 mI
bSn={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