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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注会税法知识点学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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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5-03-10
  【内容导航】:
A>%mJ3M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LTcZdQd$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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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章节】:
XPT@ LM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SHRn $<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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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6gi4!hE  
单位性质
申请人或代表
*Q y,?2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e`zCz`R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s=hao4v7z  
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5%6F  
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Un Ocw  
上述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j> dL:V&`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liPaT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LN`Y`G|op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G uKiNYI_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2>x{5Z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nAI;Qw L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1@xdzKua1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_*CbtQb5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bVOJp% *s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F[*/D/y(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sE!$3|Q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a LJ d1Q  
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Ch73=V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A&I@2d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G$VE o8Blb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Q-Oj%w4e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H?w7y?&  
  (1)复议代表的规定: h6Cqc}P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 @7IWZf@  
  (2)复议代理的规定: <KFl4A~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Y{9xF8#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6@FGt3y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Wv]ODEd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aole`PD,l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_kdt0Vr,L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lf$)3%[  
m(Iy W734I  
行政行为的作出
被申请人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J$i.^|hE/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Nf%/)Tk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VucLx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V#X<Yt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A+hA'0isF@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t"P:}ps{?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
OJD!Ar8Q  
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RaOLy \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M8y 2f h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N/?A5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rUZ09>nDy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P DwBSj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lr]C'dD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U\-= |gQ'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h}Lrpr2r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KpT =twcK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DA>TT~L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I_aOC@  
Mb-AzG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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