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fsjA7)/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Ti3BlWQH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u."fJ2}l0X
【所属章节】:
kM3BP&
3m1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4Ro(r
sO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R[&lk~a{=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faO8
& (J$
A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D`t e|K5 (1)复议代表的规定: _).'SU)>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z}Z`kq+C (2)复议代理的规定: L|q<Bpz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D} .t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gw*d"~A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b(SV_.4,'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l#~FeD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44W3U~1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Qs-A^. 7@lXN8_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