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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注会税法知识点学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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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5-03-10
  【内容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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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Ti3BlWQH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u."fJ2}l0X  
  【所属章节】:
kM3BP& 3m1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4Ro(r sO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R[&lk~a{=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f aO8 &  
单位性质
申请人或代表
P>@`hZ9 o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Xe+&/J5b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zs6$OI]V  
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1~ S Y  
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6@XutciK  
上述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su{Uno8/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E;4Ns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eN> (IW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k)v[/#I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i_FU~ LRq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h:SH]tn8]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7-o=E=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T)QmMO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YT7>z,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gv[7h'}<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FjgnsW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n/,7ryu  
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zi?'3T%Ie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o"Rcw|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7xp<=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J$ A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D`t e|K5  
  (1)复议代表的规定: _).'SU)>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z}Z`kq+C  
  (2)复议代理的规定: L|q<Bpz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D} .t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gw*d"~A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b(SV_.4,'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l#~Fe D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44W3U~1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Qs-A^.  
7@lXN8_f  
行政行为的作出
被申请人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kQ#eWk J,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H~ZSw7!M8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OU+Kl<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7&At _l_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w@: ]]R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TEODKS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
AltE~D/4  
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m_(hCY=Q$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y:A0!75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poeXi\e!(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T&uS1+=c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qC:% |>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0wkLM-lN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N/%#GfXx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z;/'OJ[.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u*].As=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zl:D|h77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1?X%8V  
2 T3D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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