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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的适用 9C$!t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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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W.|6$h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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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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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K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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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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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股股东的认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QJP|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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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证券法》第54条(上市公告的内容)和第66条(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内容),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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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证券法》第47条、第67条和第74条,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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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证券法》第86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