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G+{z?
【知识点】:《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的适用 ^E{M[;sF3y
Y">m g=B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w/&)mm{
_$g6Mj]1z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uy
Z
?tx%KU\3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Km
~3t
WZ,}]D
3.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S 5'ZKk
nE;^xMOK!
4.控股股东的认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_A#@
P5-1z&9O
5.根据《证券法》第54条(上市公告的内容)和第66条(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内容),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M uz+j.0
=Y!x
6.根据《证券法》第47条、第67条和第74条,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j=c=Pe"?u
3h N?l
:/b
7.根据《证券法》第86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