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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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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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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29
2<n@%'OQp  
  【知识点】:留置权 14 (sp  
C2\zbC[qm  
  1.留置权的性质 $g/h=w@  
sV\K[4HG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vhcp[=e :  
n|KYcU#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NN;1{DB8  
/'b7q y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ml /S|`Drk  
DJAKF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D"=5G+  
[^^Pl:+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TwI'XMO;A  
,Q0H)// ~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kg\8 (@h]  
o"_'cNAz  
  (2)债权已届清偿期 |q z%6w=  
DuIXv7"[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NRgVNE  
< fV][W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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