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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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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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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29
WL1\y|  
  【知识点】:留置权 P$OUi!"  
m]P/if7  
  1.留置权的性质 eF5;[ v  
G|*G9nQ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s4bv;W  
-?z\5 z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P!.!W&  
-=mwy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3ev -Iqz  
= ^s$ <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w|5 jN?  
$w/E9EJ)3A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XgFga)  
(;ADW+.`J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vAN(3Idu  
=) }nLS3t  
  (2)债权已届清偿期 (A4&k{C_  
ZLrHZhP-+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n"Z |e tZ4  
'Wp @b678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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