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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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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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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29
1cPjgBxv#  
  【知识点】:留置权 (C8r^m|A  
si>gYO  
  1.留置权的性质 -D,kL  
F%e5j9X`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5jXYqD=vj  
*6 P)HU@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 ~ /H"K  
4>I;^LHn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r#' E;Yx  
)u(Dqu\t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dI;o$t  
-&_;x&k /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_f~m&="T!  
fIg~[VN"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qV&sru.$  
3k?|-js  
  (2)债权已届清偿期 Q?TXM1Bp  
~l>2NY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z!?!"=  
Z }Z]["q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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