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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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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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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29
FqGMHM\J  
  【知识点】:留置权 yP} |8x  
[g: cG  
  1.留置权的性质 @qW$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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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q># ]8  
VM&R ef4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l_9ZzN  
+>2.O2)%q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ez%:>r4  
n"}*C|(k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sredL#]BA  
E+e),qsbO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Q3$DX, 8?  
J{kS4v*J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tsexsw  
yt,Ky8y1  
  (2)债权已届清偿期 jLO$[c` ;  
9&Y|,&W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N7}3?wS  
.!lLj1?p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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