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024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29
`oUuAL  
  【知识点】:留置权 {#X]D~;s+  
d0MF\yxh  
  1.留置权的性质 ZAcH`r*  
zOzobd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M'V**A(  
~Dz`O"X3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m!S RJ  
FqT2+VO~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Az"(I>VfD  
Yl!~w:O!o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GN%|'eU  
E |BE(F;K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slWO\AYiO  
3 2MdDa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Yf=Puy}q  
i1E~F  
  (2)债权已届清偿期 fXJbC+  
}g\1JSJ%H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4Cl41a  
mqFo`Ee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