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190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29
/W?z0tk`  
  【知识点】:留置权 g!.Ut:8L9  
b3P9Yoj-  
  1.留置权的性质 Yo@m50s$  
 Q;Q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widI s[ )  
`6n!$Cxo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SAQs {M  
KWtu,~O_u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lJ("6aT?  
p5D5%B/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rSzQUn<  
@OBHAoz%/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L8&(&1@VD  
e2q pJ4i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P <)  
/kAwe *)  
  (2)债权已届清偿期 A-X  
o- cj&Cv%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V> 1D1  
0I(uddG3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