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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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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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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29
8Vq,J:+  
  【知识点】:留置权 @g{=f55  
RGi A>Z:W  
  1.留置权的性质 gAE}3//  
a`T{ 5*@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tDi<n}  
pd|c7D!6U,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AVi|JY)>  
Cc=`:ED+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k -SUp8}g  
TPkm~>zD.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a68>5Lm*  
O9opX\9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i58FJ`B  
`+<5QtD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0Du*5M  
7c+u+Yet  
  (2)债权已届清偿期 !D1F4v[c=  
W nVX)o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HMBxj($eR  
[E=t{&t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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