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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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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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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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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留置权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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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留置权的性质 %g_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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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X;bHlA-g  
lfw|Q@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Wu~cy}\  
,B~5;/ |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S;0z%$y  
/S{U|GBB%r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v!`:{)2C  
yJK:4af;.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u{-@,-{  
c>Tf@A og>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78*-Ob  
Ij>G7Q*d  
  (2)债权已届清偿期 |*/-~5"  
skm~~JM^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J`]9 n>G  
1=Kt.tuf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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