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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5年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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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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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2-29
]e@'9`G-'  
  【知识点】:留置权 8q{ %n   
@x3x/g U  
  1.留置权的性质 ";AM3  
y)X1!3~(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xw(KSPN  
X!V@jo9?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fg?)z-Z  
8*V^DM3n-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s <hR ,  
q$7WZ+Y\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USy^Y?~ ;  
s|.V:%9e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M^DYzJ  
5rK7nLb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ZgVYC4=Q-\  
@JVax-N  
  (2)债权已届清偿期 %b<cJ]F  
T|`nw_0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Ytop=ZIl'  
QL%&b\K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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