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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_|6{( 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 %X[|7D-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U8<GD|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umls=iz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IS'=%qhC` 新增:营改增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也按照上述“免、抵、退”税办法。 H%])>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z
^a,7}4 新增: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MR+ndB<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I S!B$ 1.一般规定:除单独规定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 qvYw[D#.
2.特殊规定: @p`#y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fMLm_5 (H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mH}AVje{
`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W`pTvF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VHvQU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OkFq>;{a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pu `|HaQaE 计算步骤总结: v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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