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 | 出口项目 | 退(免)税计税依据 |
1.生产企业 |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
2.外贸企业 |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
3.各类企业 |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设备原值 |
4.免税品经营企业 | 销售的货物 |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5.零税率应税服务 |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 ①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实际运输收入(理解范围) g]fdsZv ②其他:提供应税服务额 |
(2)实行免退税办法 | 购进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