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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知识点整理】抵押权设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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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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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10-20
ah82S)a`}  
  1.抵押合同 ~j1.;WId[  
   \t'v-x>2y5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不论以动产抵押,还是以不动产抵押,登记均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Vu %4kq  
   +3@d]JfMh  
  (2)禁止订立流押合同 QQQ3U  
   >g):xi3qK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zB;1%m-  
   pHW Qk z(  
  【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禁止订立流质合同)。 Q}a, f75  
   x2P}8Idg?A  
  2.抵押登记 'Gn-8r+  
   M 5mCG  
  (1)不动产:登记生效 vcsrI8 +  
   qb rf;`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G(}`u8w"  
   fB \+.eN  
  (2)动产:登记对抗 /(`B;?  
   U#o5(mK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NPN*k].  
   sd (I@ &y  
  (3)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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