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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 |Wi$@s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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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不论以动产抵押,还是以不动产抵押,登记均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D 2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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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订立流押合同 ;=F^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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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jV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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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禁止订立流质合同)。 A}H)oj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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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登记 w/h?,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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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生效 q,0o: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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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AX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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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产:登记对抗 }4A+J"M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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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u^z&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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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