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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w%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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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 _\mMg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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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yhw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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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t.f#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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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房地一体原则)(P54) T;{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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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P55) ea7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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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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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1s|F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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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P54) ?<7o\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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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 !+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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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Yr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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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so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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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运输工具; ?$:;h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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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jL7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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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 &i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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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N001c)*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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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 Z^eE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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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Z33&F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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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