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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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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 v:>P;\]r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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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Vcu 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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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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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房地一体原则)(P54) v+OVZ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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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P55) BE2{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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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7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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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X?V_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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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P54) 1-n0"l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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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 b-Hn=e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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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EAfSbK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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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Xx^c?6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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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运输工具; 71%u|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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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Y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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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q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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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S;zz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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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cMg/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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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aJrN!f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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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