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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g8M0[7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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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 SByW[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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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K@hw.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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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s;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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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房地一体原则)(P54) v/=}B(T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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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P55) 8Uxne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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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kfI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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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Ep\Z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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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P54) P7~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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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 wj0\$N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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