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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09年CPA税法新增法规内容--关于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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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VN\VTSZh?\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5z9C=]e  
财税[2008]1 I3'UrKKO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jt9- 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c O8q }L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a .q1q9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j(K)CHH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BY\h: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Zz.!F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jI:L~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i }nk T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g>w {{G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Y|J=72!]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SB&zp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_Ex<VF u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 &`Yl K  
  (十)自200811日起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zA+UWr  
  自200811日起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i|GXY:h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B4*y-Q.*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gu~R4 @3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zxH<~2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sRg+mMI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6K<o0=,jm2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1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R$ A%Zh6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3xi.^=B  
  200811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z 0zB&}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11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suW|hh1/Ya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X"&k O>G  
类别 fkImX:|q  
序号 3/ uvw>$  
文件名称 8bs'Ek{'o  
备注 C&%NO;Ole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hw4IcWJ|  
1 8faT@J'e;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Bjp7v :w  
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UL#:!J/34  
2 V"2 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gf_R_GN  
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r%*CL  
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 C!9mygI  
3 b` j9}t Z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f\Hw Y)^>  
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e@m -/ B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Kng=v~)N'  
4 8;c\} D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O@W/s!&lFa  
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f8=qnY2j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W/WP }QM  
三,杜会公益政策 MU2kA&LH  
5  "^BA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9V`m|  
  :%j"l7=>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H"k\(SPVS  
6 U:eX^LE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br 3-.g  
  v@8SMOe %  
7 *8;<w~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M5dEZ  
  bi+g= cS  
8 Eyk:pnKJb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BD}%RTeWKq  
  j)@{_tv6;  
9 h6<i,1gQ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 .S3-(xW  
  v*.iNA;&i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0gfP4{1{  
  7bRfkKD  
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f[-F  
10 %H &WihQ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i O?f&u  
  t0v >J9  
11 #Dz"g_d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t l7:L>  
  < .e4  
12 -e_TJA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fk X86  
  AcH!KbYf  
六,单项优惠政策 $]}K;  
13 +j+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xN}f?  
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gi5X ,:[  
14 &b*v7c=o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vzYgU,  
  k{b|w')  
15 +%Kk zdS'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h)j#?\KYm9  
  ~UQ<8`@a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 :"Tkl$@,  
  V51kX{S  
16 5rCJI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Hw:W 9  
  |wQ3+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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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7-15
国家税务总局 8'TIDu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ISg6v{/  
国税发〔2008〕86号 T3S FG]H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GVn'p W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A:z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uW/>c$*)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 )B1|1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F]>+pU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kX}sDvP3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dvr onG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P0hr=/h4  
                         国家税务总局 U#iW1jPE2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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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07-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P,WQN[(+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2DJg__("  
财税〔2008〕117号 k W 8>VnW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d^!3&y&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eK*oV}U-k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o'L!5Y  
                  >m <T+{`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VQG$$McJ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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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07-15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s;Vfc$b]H  
国税函〔2008〕828号 l`:u5\ r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G }9iV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uiu^RAc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_29wQn@]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p$jAq~C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ONy\/lu|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PN<Vqt W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z\8s |!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WwtVuc|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PU'"MeB "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vZ57 S13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x^pt^KR;  
  (二)用于交际应酬; |_7k*:#q: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l: ]T  
  (四)用于股息分配; 9^?muP<A  
  (五)用于对外捐赠; }gt)cOaY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G{>PYLxOb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L Yd:S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7I&o  
国家税务总局   (#O"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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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07-15
国家税务总局 !~R<Il|B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n^h~,4  
国税函〔2008〕875号 *mJ#|3I<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yZgWFf.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I!1>v$[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N!wuBRWR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SDE$ymP x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Z[] 8X@IPe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i4h`jFS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w3sU&  |N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c?. i;4yh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0gnf{J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9y7Bhj.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X/vyb^:U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Ml o,F1'?>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YwF&-~mp7n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ISK 8t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dz6+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k0ai#3iJ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bolG3Tf|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yFb" 2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E"S# d&9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WG\ _eRj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t+A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67dK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pOn&D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_Y]Oloo('  
  1.已完工作的测量; <rK[&JlJ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DQP!e6Of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ry=8Oq&[~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d4^x,hzV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p}pd&ut1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kV T |(Y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V]+y*b.60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8IxIW0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U!uJ)mm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O0Qtq.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Ed k7`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oe|;>0yf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h_T0D^j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ob2_=hQnC  
国家税务总局 Y%0rji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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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v^s?=9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_b-g^#L%  
2008年12月23日 财税[2008]159号 `5wiXsNjL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nw`r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X]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7#G!es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glU9A39qx?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pt3)yj&XE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CdmpKkq#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Al8Dw)uG{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6|f8DX%3V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KA{QGaZ/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9aFA(H6w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Ij.mLO]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ctzv``/n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aWh]x9TlU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HpIi-Es7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F02TM#Zi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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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CVkJMH_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CPcUB4a%#  
财税【2008】151号 ;R2A>f~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f'`b<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DA>nYj-s  
  一、财政性资金 aBY&]6^-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c LWum[SY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 V\hG?<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sA|KcT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c1+z(NQ3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U"Bge\6x=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c\6*O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Ev']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c-k{5mH%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H\<0{#F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T0[|gc(r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7p':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sa)_?Hy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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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Yqo@ g2g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bZfq?   
国税函〔2009〕3号 iY2q^z/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U \Y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WpE "A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HY{Q 1%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4s_5>r4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K[~Ab_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mCYI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iRG6Cw2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d*k5h<jM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Tw` dLK?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I D-I<Ev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xpuTh"ED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N:+EGmp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45Q{u/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3&M0@/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k6z]"[yu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7MJ\*+T|03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AFYdBK]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RE?nD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R!X+-  
国家税务总局 y>u |3:z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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