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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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28号 RIq\IQ_|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z*`nfTw 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uk)D2.eS,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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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8\m[Nuq5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59k-,lyU,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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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6[R,{|C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ma?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m>+e;5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kV$VKag*A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yi,Xs|%.
(二)用于交际应酬; L4{+@T1A[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Cd7l+~*Y
(四)用于股息分配; D"X`qF6U7
(五)用于对外捐赠; yS@xyW /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Y%E.){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P*kC>lvSv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W=6NAd
国家税务总局 xi=Qxgx0I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