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Tq]Sn]CS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n2)q}_d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NqSiMs
总 理 温家宝 UfN&v >8f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0"'T[ok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S S2FTb-m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B2-V@06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yKYTi3_(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5R(/Uiv3F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FU}pz/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fN}~R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f^, la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M$Zcn# A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L7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