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t|_N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e.(RhajB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PGb}Y {
总 理 温家宝 h}}7_I9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iphdJZ/f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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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6!){-IV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s6ly].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KOU2}C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hJX;/~L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plP1c: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r%LG>c`^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mF=<G"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WUZ^L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buHUBn[3)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YP{mzG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