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Q-S5("
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X=b]Whuv
财税〔2008〕138号 成文日期:2008-10-21 ;!N_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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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xHdv?69,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V_7QWIdiy>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4EEXt<c.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lF1ieg"i M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qeZ*!H6-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v/DWy(CC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QVe -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B6a
六、执行时间 |zSoA=7?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FZhjI 8+,~
特此通知。 yE),GJ-m\<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O0#9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_:,U$W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