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3A|b
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K\;4;6g
财税[2008]177号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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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r2'K'?T3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U!c+i#:t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e Ru5/y~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6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