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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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A?+cdbxJw
财税〔2008〕138号 成文日期:2008-10-21 L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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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iyJx~: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c v])to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1a]QNl_x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y}*J_7-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c_Lcsn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von<I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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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kp,;!^vr
六、执行时间 Rc2JgV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TM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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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1haNpLfS>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B6-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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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G/N 1[)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