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UTGR{>=>
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GNS5v-"H
国税发〔2008〕11号 成文日期:2008-01-23 }{[H@uhjH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M=HW2xn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vh3S+=M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BG_m}3j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UopG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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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tSV}BM,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