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3tyNjsn\
b6LwKUl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q%RPAe
+1R
qo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eQ')
f
qMA K"%x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K<3$>/|
B <CK~ybY
一、破产原因 Xyf7sHQ
W,g0n=2V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W{{{c2 .
UImd*;2TE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0^ZNa?
,o_Ur.UJ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h`<E~
9uRs@]i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ToNRY<!
J4xJGO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1*,g{
S>'S4MJE`
(一)申请的提出 gO E3x^X*{
!OO{qw(*g
1、破产申请的情形: =LsW\.T6
Za&.sg3RG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B F,rZZL
+(*;F4>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I|{A&G}|q
h
/. ^iT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rl<!h5
8:iu 8c$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aVwmd'9
Qxvj`Ge
2、破产案件的管辖 @ZD/y%e
nCj_4,O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M95A
L&i _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g#=~A&4q
P/'9k0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