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7S[Ch}O
V:?exJg9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CB(Qy9C%h[
HorFQ?8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L\L/+yNv:G
J!sIxwF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9!
hiCqA&
%";bgU2Q
一、破产原因 0rbMT`Hy
AH$D./
a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6 /8?:
vu^ '+ky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3D3/\E#'o
Y#3<w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8^26g3
N%Gb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5[Sa7Mk
{[V<mT2/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V4]t=3>
5 rpX"(
(一)申请的提出 d(u"^NH;
}E626d}uA
1、破产申请的情形: 2y/|/IW=
KiN8N=z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z$9jN/<u
E<u6 js,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Gh3b*O_,
j2A
Z.s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ttlFb]zZh
6?an._ C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QnO\.
X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