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8t/c
=k1 ,jn+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8SGFzb! h
s2{d<0x?v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AIvIQ$6}
K;u<-?En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5=Iu\e
eL-9fld/n
一、破产原因 ORV~F0d<
gqje]Zc<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OeuM9c{
G' ~Z'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hwaU;> F
DJ)z~W2I*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4X@
<PX5
wW~y?A"{2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6_m5%c~;+r
TRl,L5wd-?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N;9m&)@JR'
@,<@y>m7
(一)申请的提出 )Qe4J0.
p`)GO.pz
1、破产申请的情形: cu4&*{
3Ms`
ajJ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z!%j
UvSvgDMl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fbL@N<@
'E{n1[b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G`B e~NU
|&+0Tg~ZE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dl[~iKW
pcd*K)
2、破产案件的管辖 p`jkyi
El;\#la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1tHg Z2\
ad "yo=%1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0^41dfdE
2nW:|*:/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