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566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wand
 
发帖
178
学分
263
经验
0
精华
5050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dn^K3  
a'J0}j!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tSRB7  
E7Cobpm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U&^q#['  
kCBtK?g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M|^e;tWK  
r4yz{^G  
  一、破产原因 pKSCC"i&j  
}3Es&p$9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6b~$\ ~B  
aKI"<%PNn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p{%:tP  
59E9K)c3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p Cz6[*kC  
O. * 0;5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f3Rzx]  
[|]J8o@u^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o E+'@  
G%W9?4_K  
  (一)申请的提出 }lZEdF9GhG  
",#.?vT`  
  1、破产申请的情形: "HOZ2_(o  
RXgb/VR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LlTD =tJ0  
)2f#@0SVL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 EZk86  
E0Wc8m"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LzA'q1+z  
J Enjc/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N>ZOV,>  
J/1kJ@5  
  2、破产案件的管辖 EC+t-:a]  
b ?~p/[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MAa9JA8kw)  
5P,&VB8L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I Io  
'Ru(`" 1|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