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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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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C?,*U  
FtE90=$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 84e`aGE  
+6 ho )YL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0}B?sNr  
k!&:(]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v{r1E]rY  
F"I*-!o  
  一、破产原因 22z1g(; @  
>zQNHSi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i.t)ES  
Hj2<ZL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a~,Kz\Tt  
?b56AE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z?)He)d  
M;qBDT~)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K!p,x;YX  
guU=NQZ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P7Xg{L&@.  
^}J<)}Q  
  (一)申请的提出  s'TY[  
tj[c#@[B  
  1、破产申请的情形: i0\)%H :z  
YGETMIT(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J smB^  
=5?.'XMk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k=`$6(>Fz  
zZ: xEc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zd.'*Dj  
L!,d"wuD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pqU3-knH  
KU]ok '  
  2、破产案件的管辖 g  rspt}  
1 DqX:WM6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eQ;Q4  
/D'M24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P3!Atnv2  
J1X~vQ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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