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50`<[w<J
q
2@pEuB3$?!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Tv~Ys#
3HB(rTw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uJ%XF*> _D
s#V:!
7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4:qM'z
{i:Ayhq~&
一、破产原因 YDiru
_,E! <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t0o'_>*?A
_<;westq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
,(Ww
N`!=z++G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wn(J5NnR
nV?e(}D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9rQw~B<S
;NrU|g/ksX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x-ZCaa}O
di#:KW
(一)申请的提出 HXRK<6k$
c^
BeT;
1、破产申请的情形: "%{J$o
"(SZ;y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j{;IiVHnR
)x&OdFX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isV9nWo$
<LOas$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bY7~b/
7%Ii:5Bp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YNWAef4
*heX[D
&>)
2、破产案件的管辖 zu|=1C#5h
~:lN("9OI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dFV
m18
d(j|8/tpA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pbb6?R,
A;#
G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