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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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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Om2w+ yU  
:%IB34e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5PE}3he:  
aX.//T:':?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Cz_^>]|=  
\Z-Fu=8J8^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2W;2._  
5]2 p>%G  
  一、破产原因 "FLiSz%ME  
]i8t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ra^"Vr  
fj[Kbo 7!h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6>$w/+~  
;+lsNf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Uf~5Fc1d =  
</_.+c [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G*)7fi  
Bx|h)e9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5)ooE   
BVS SO's  
  (一)申请的提出 gN[^ ,u  
c;88Wb<|W  
  1、破产申请的情形: fD%20P`.  
~\ v"xV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G8yojz  
dyl1~'K^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STz@^A  
5JS*6|IbD{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ytBF  
&@'+h* b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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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破产案件的管辖 @%r "7%tq>  
bl#6B.*=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xggF:El3{  
$5>m\wrl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4oJ MW9  
^[Y/ +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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