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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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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w20)~&LE-  
L!| `IK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oy[>`qyz  
Z;'5A2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tP\%'  
s:/Wz39SY3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NflwmMJ  
c^F@9{I  
  一、破产原因 w ]%EJ|'  
&x"hM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f%[0}.wp  
}5b ,u6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rbw~Ml0  
j|-{*t{/x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DeK&_)g| Z  
]broU%#"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qk}Mb_*C)  
?B{,%2+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r-e-2y7  
q9gk:Jt  
  (一)申请的提出 16-1&WuY@  
vp|.x |@  
  1、破产申请的情形: ) u?^w  
Ewq7oq5: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z,rN\[  
TQL_K8k@_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p!/ *(TT  
oAt{ #v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VJbn/5+P  
Sp-M:,H3H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r/o \pyH  
Ha/Gn !l  
  2、破产案件的管辖 _m@+d>f_  
D6fGr$(N%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dF+R q|n{  
mV;)V8'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t~V?p'a0ys  
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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