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598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wand
 
发帖
178
学分
263
经验
0
精华
5050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Z~$&h  
IGv>0LOd@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lTGFeJqZ4  
$XT&8%|*7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iW)FjDTP  
{d^&$ ~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0m*0I >  
nSd?P'PFg  
  一、破产原因 o^DiIo or  
v]_{oj_(-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W e9C9)0  
';b/D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rh2Iq  
go{'mX)}u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p1X lni%=  
kFuaLEJi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 l5|Ft[!  
IybMO5Mwn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fa<83<.D  
A!iV iX &y  
  (一)申请的提出 ShGR !r<  
:2?i9F0_  
  1、破产申请的情形: 6PJ0iten  
7/aJ?:gX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B;7L:  
|? r,W ~9`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Gi;e Drgj~  
-Frx{3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F:l?dfB\I  
yt_?4Hc"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UXIq>[2Z1  
WOgbz&S?J  
  2、破产案件的管辖 .&}}ro48  
+-8uIqZ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M[TgNWl/[  
vK2L"e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v?d~H`L  
h-jea1m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