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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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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pg`;)@  
y+x>{!pw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RQgGy  
rmoEc]kt]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yAPYC  
R6.#gb8^oS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cs8/Q8+  
l@jJJ)Qyk  
  一、破产原因 nQVBHL>  
j2n@8sCSO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TLg 6  
@= 9y5r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BJ r Nbo;T  
H<?yG->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WO+6(  
+38P$Koz{r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bv];Gk*Z-  
\./2Qc,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MS?-G  
o`Brr:  
  (一)申请的提出 py4_hj\v  
tTamFL6  
  1、破产申请的情形: !A0bbJ  
Y>~zt -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ZV\}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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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Z%Kj^ M  
Ry~LhU: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KgS xF#  
'm:B(N@+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e:R[  
__npX_4%S  
  2、破产案件的管辖 =Ji:nEl]z  
e /Y+S;a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V/]V,w:*R  
^Y |s^N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y%NqOs0#  
?K#$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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