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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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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Q?a"uei[  
68HX,t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f]'@Vt>  
9wq%Fnt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GVl u4  
7 YK+TGmU^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4j+pU  
m|]^f;7z  
  一、破产原因 jVA~]a  
'd t}i<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O h" ^  
hL`zV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dJLJh*=AG  
tl)}Be+Dt;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2FO+_K?T  
Dz50,*}J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EORRSP,$2  
=wj~6:Bf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ZEhtOp  
%b{!9-n}  
  (一)申请的提出 (t]>=p%4g  
DO\EB6xH>%  
  1、破产申请的情形: og\XLJ}_  
? w?k-v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FotnU*p  
d_,tXV"z&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pMB=iS<E  
$0*47+f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zOE6;c8 1  
u.[JYZ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6g"<i}_|  
*h4m<\^U  
  2、破产案件的管辖 .]e6TFsrO  
:7ngVc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8,N4T0)  
2wBU@T1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Q$vr`yV#=6  
A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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