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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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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lnz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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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T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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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I.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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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TM;)[R@  
7+bzCDKU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3ef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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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l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uVocl,?.L  
5s9~rm  
  3、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W  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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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pZM.jFO  
S/|8' x{<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1999年) Fu$otMw%l  
N C& 1l]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iGIaZ!j aW  
QK\z-'&n  
  B、破产宣告的裁定 '1+ B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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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ib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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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Yp8$0KK  
$ uqlJG#`  
  答案:A ,~!lNyL  
6=FuH@Q&  
  解析: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_cB~?c  
B.o &%5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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