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425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三节复习资料四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wand
 
发帖
178
学分
263
经验
0
精华
5050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三、管理人制度 E-FR w  
bovAFdHW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n;Q8Gg2U  
t8rFn  
  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D} j`T  
AS re@pW  
  (1)管理人的资格 _L$a[zH  
Z@f{f:Jc/"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7')W+`o8eL  
<c:H u{D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ws^Ne30R  
i1-%#YYF(  
  解释:管理人有利害关系是指: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2、“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TsGx2[  
GQ>0E  
  【例题】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是( )。 ~(kqq#=s  
z ynu0X  
  A、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w^$C\bCbh  
`[ U.BVP'  
  B、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oOU_ Nay  
f.+1Ubq!5  
  C、现在担任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mZ|,[  
$~W5! m  
  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GZNN2 '  
x\8|A  
  答案:ACD lv'WRS'}  
&b}g.)RI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资格。《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项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题正确答案应选ACD。 0doJF@H  
O=(F46 M  
  (2)管理人的指定 6w, "i#E!  
=DD KGy.g  
  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4Rd4sIM$u  
wlaPE8Gc  
  ①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 6[c|14l  
o5NmNOXm  
  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拒绝指定的,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dnU-v7k,{  
Br 7q.  
  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tHZ"o!(S  
VN!nef  
  【例题】破产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其指定的时间为( )。 ]\ _tO  
s(3HZ>qx;  
  A、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时 D5snaGss9a  
vk4 8&8  
  B、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15日内 PQ[?zNrSV  
F}ATY!  
  C、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时 ,}gJY^X+  
\&;y:4&l8  
  D、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日起15日内 j9h fW'  
k'#3fz\  
  【答案】A to</  
+KIz#uqF8Z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根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i#t-p\Tcz  
]Z8u0YtM)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