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欢迎来到CPA注会之家
标签排行
下拉
用户名
电子邮箱
用户名
密 码
记住登录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
快捷通道
关闭
您还没有登录,快捷通道只有在登录后才能使用。
立即登录
还没有帐号? 赶紧
注册一个
首页
论坛
注会YY交流
赚取学分
注会QQ群
CPA早起团
CPA群组
最新月刊
论坛手机版本下载
广场
个人中心
账号设置
我的主题
我的回复
我要打卡
论坛活动
申请版主
勋章申请
社区银行
排行中心
CPA学习小屋
帖子
日志
用户
版块
群组
帖子
搜索
热搜:
网盘
早起团
CPA培训
会计基础
下载
微视频
春意盎然
水墨江南
紫色梦幻
绿之印象
黑色旋风
会计考友论坛
>
注会经济法
>
2014年注册会计师教材《经济法》变化对比
早起团第三期
投稿是个力气活
斑竹在哪里?
转发有奖啦!
现在备考2020年CPA,用这份高顿CPA资料提前学习!
2013年注册会计师教材《会计》——电子书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历年真题1995-2012【13年真题汇总】!
CPA学生手册(新手注会,不得不看)
全面会计实务——记账.doc
发帖
回复
返回列表
1
2
新帖
3881
阅读
16
回复
[知识整理]
2014年注册会计师教材《经济法》变化对比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
阿文哥
UID:78563
注册时间
2012-02-18
最后登录
2018-07-31
在线时间
3313小时
发帖
16132
搜Ta的帖子
精华
190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管理员
关闭
个人中心可以申请新版勋章哦
立即申请
知道了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04-04
完整版WORD下载
:
2014年注册
会计
师教材《
经济法
》变化对比.doc
(1082 K) 下载次数:87
2014年
注册会计师
教材变化
对比
经济法
第一编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 导论
%_!/4^smE
`Y&`2WZ ~
原教材
新教材
第一章
@cDB 7w\
导论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3
1
删除
“有人群就有利益冲突,
-)V0D,r$[
因而需要建立规则,形成
0Wr<l%M)+
秩序。”
3
1
3
10
在“为最终形成标志的
2q?/aw ;Z
社会规范后”
增加
“经济法律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法律的一般知识,是掌握经济法律基本规律的起点”。
3
倒数第14、15行
6
17
将“(三)行政法规”与
2I.FSR_G?
“(四)地方性法规”的
H=/1d.p
内容
合并
为“(三)法规”(内容未变、只是标题变了)
6
正数第16行
6
倒数第3行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变为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6
倒数第5行
7
8
“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
'@n"'vks(\
后
增加
“这些门类称法律部门”
7
正数第5行
7
11
在“等七个法律部门”
)UR$VL
后
增加
“应当注意的是,本教材的名称为《经济法》,但这并不是在法律部门意义上使用“经济法”的概念,而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意思,其内容主要涉及民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
7
正数第8行——10行
8
3
删除
“应当注意的是,
#VQZ"7nI@
本教材的名称为《经济法》,
FnGKt\
但这并不是在法律部门意义
i$Y#7^l%k
上使用“经济法”的概念,
$fb%?n{
而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
OM EwGr(
关的法律制度”的意思,
Pf;OYWST
其内容主要涉及民商法
)vtbA=RH?
和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
8
正数第1行
9
倒数第15行
在“公民和法人要成为
-laH^<jm5
法律关系的主体”后
删除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倒数第19行
9
倒数第9行
删除
“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9
倒数第13行
9
倒数第8行
在“(简称《民法通则》)
8lF9LZ8
的规定”后
增加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9
倒数第12、13行
9
倒数第1——5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活动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变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9
倒数第6—8行
9、10
9页倒数第1行、10页正数第1、2行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9
倒数第4、5、6行
11
正数第1行
第三节 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
变为
:第三节 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11
正数第1行
11
倒数第6行至第11行
删除
“至此,经济法与
UylIxd
民商法共同成为调整现
"*lx9bvV_
代市场经济的两大部门
a"( Ws]K
法···维持宏观经济平
uKx:7"KD
衡”
11
11
倒数第6行
`m 5\
增加
“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制度……预都需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制度来保障。
11——12
倒数第1、2、3、4自然段至12页正数第1自然段
Q2fxsa[
12页
倒数第5、6行
商法相关制度篇包括
公司法
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章
B:zx 9
变为
:商法相关制度篇包括
合伙
企业
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五章
12
倒数第2、3行
%`Ce#b()'
12
删除“还需要说明的是,
@&*TGU
在注册会计师资格
考试
中,
lxn/97rA
税法
被单列为一个独立科
htB2?%S=T
目,因此本教材不包括
>N^<Q4%2
税法内容”。
12
最后
HNZ$CaJh
共
条评分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回复
举报
分享到
淘江湖
新浪
QQ微博
QQ空间
开心
人人
豆瓣
网易微博
百度
鲜果
白社会
飞信
离线
阿文哥
UID:78563
注册时间
2012-02-18
最后登录
2018-07-31
在线时间
3313小时
发帖
16132
搜Ta的帖子
精华
190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管理员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4-04-04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F=2@,A
原教材
新教材
t@R n#(~"
章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A#K<5%U{Mv
16
正数第8行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达到主义,即当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变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达到主义
16
正数第8行
2::YR?
16
倒数第6行
如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
变为
:如
买卖合同
的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
16
倒数第6行
*MlEfmB(
18
倒数第17行
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变为
:
民事
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8
倒数第14行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8
倒数第10行
g/68& M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 不得将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
变为
“由于纯粹的沉默产生的意思是模糊的,容易产生歧义的,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8
PPy~dp
倒数第5、6、7行
19
18
SHSfe{n
在“而应当区别对待”后
增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9
*@^@7`W
倒数第17行
21
14
K 0o F=|
“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变为“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21
9%SC#V'
倒数第20行
22
倒数第16行
_pb*kJ
“首先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另外,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变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条款继续有效”
22
9D `K#3}
倒数第6行至第9行
24
正数第5行
=rZ'!Pa
代理制度使得个人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
代理制度使得自然人及组织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
24
Nw9:Gi
正数第9行
32
倒数第1行
fUCjC*#1
“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变为
“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32
/~".GZ&29
倒数第1行
_UZPQ[
共
条评分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回复
举报
离线
阿文哥
UID:78563
注册时间
2012-02-18
最后登录
2018-07-31
在线时间
3313小时
发帖
16132
搜Ta的帖子
精华
190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管理员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4-04-04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8?Kn@nMN
原教材
新教材
|0=UZK7%O
章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3
倒数第8行
删除
:了解物的概念,是了解物权法律制度的必经入口
33
倒数第8行
38
倒数第18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比以公示为前提后面
增加
:只不过依《物权法》……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38
倒数第16行到18行
54
倒数第18行
增加
: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54
倒数第16、17行
56
正数第8行
R'tK J_VI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变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56
9/(jY$Ar
正数第9、10行
59
倒数第5自然段
aU_Hl+;
不过,正如混同导致债权消灭……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9
bqAW
倒数第17行
w(6n
63
(n*:LS=0
正数第15行
,.W7Z~z
删除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
W/ Q*NB
?PT>V,&
63
bu]"?bc
正数第4行
共
条评分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回复
举报
离线
阿文哥
UID:78563
注册时间
2012-02-18
最后登录
2018-07-31
在线时间
3313小时
发帖
16132
搜Ta的帖子
精华
190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管理员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4-04-04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Q.9,W=<6
原教材
新教材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67
正数11-14行
将“可以拓展为‘债的相对性’”删除,第14行“合同上的义务”后增加。
“合同的相对性可以拓展为‘债的相对性’”。
66
正数14行
67
倒数16—19行
删除
“当然,这种主题的相对性也有例外,…..,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亦是如此。”
67
倒数第11行
删除
“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
67
倒数8行
“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改为
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66
倒数12行
68
正数3行
“下列情形就属于合同”改为
下列情形均属于合同
66
倒数2行
71
正数第4-7行
删除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
正数7行
“考察当事人间是否有要约和承诺”
改为
考察当事人间是否有适格要约和承诺
71
正数4行
75
倒数6行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后
增加
“当然,……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到期。”
74
倒数9-10行
78
正数3-15
删除“在《公司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76
倒数第2行
78
正数第18行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后
增加
“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区分为
77
正数第2行
81
倒数15行
“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改为
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
80
正数第9行
84
正数第9行
“合同的变更”后
增加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82
倒数第7行
85
倒数9行
“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
改为
当事人仍负有后合同义务
84
正数10行
85
倒数第3行
“当然引起债的消灭”
改为
当然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84
倒数第15行
86
倒数第16行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改为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85
正数第11行
86
倒数3-4行
“如果是延迟履行……,原则上不导致合同的解除。”改为
延迟履行……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
85
倒数16-17行
87
正数18-19行
删除
“或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86
正数第2自然段
88
倒数16-17行
“但是《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改为
《担保法》也有提存的规定,但《担保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87
正数8-9行
93
倒数7-9行
“据此,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并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而且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
改为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时交付,而非所有权转移。虽然就动产而言,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也是交付,从而与风险负担转移的规则一致,但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92
正数12-16行
95
倒数10-11行
删除
“这是因为:样品有隐蔽瑕疵……不再具有约束效力。”
94页
正数第12行
98
正数10行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改为
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96
倒数9行
1/1oT
98
正数17-18行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改为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贷款利率只受上限限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设上限),不设下限限制。
97
正数2-4行
&LI q?
101
正数15行
“内容涉及租赁和买卖两个方面”后
增加
其中的承租人和出卖人可以是同一主体。即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99
倒数5-7行
xj33g6S
101
正数18-19行
删除
“如合同解除、……与出租人无关。”
27R4B O
101
正数18行
“这个特点把握”后增加
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的行政许可、……当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9-100
99页倒数1-3行、100页正数1-3行
XR8`,qH>
101
倒数12行
“出租人据此向出卖人付款”后
增加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0
正数11-15行
IZdWEbN1
101
倒数10行
“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后
增加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100
正数17-19行
aNM*=y`
101
倒数7行
“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后
增加
承租人或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00-101
100页倒数1-18行、101页正数第1行
\RDqW+,
共
条评分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回复
举报
离线
阿文哥
UID:78563
注册时间
2012-02-18
最后登录
2018-07-31
在线时间
3313小时
发帖
16132
搜Ta的帖子
精华
190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管理员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4-04-04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r34MDUZdI
原教材
新教材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119~121
倒数第6行~倒数第15行
删除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全部内容
第121页
倒数第15行
“二、普通合伙企业”上面
增加
“第一节”整节的内容
115~117
第115页第1行-第117页的第3行
第122页
第2-13行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和名称…二字”
替换为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所造成的损失。”
8lL|j
117~122
第117页倒数第13行-第122页倒数第10行
第122页
第18行
“在采取这种…”之前
增加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IQ|c?DxpL
122
{BT/P!
第15行
第122页
第19行
“各个合伙人…”之前
增加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122页
第17行
第122页
第21行
“合伙人并不一定都愿意”
替换
为“合伙人并不都愿意”
第96页
第5行
第122页
第23行
“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替换
为“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将合伙事务委托给部分合伙人执行,没有必要再由其他合伙人执行,否则容易引起矛盾与冲突。当然,对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决定以外的某些事项,如果没有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给某一个特定的合伙人办理。”
第122页
第22行-26行
第122页
倒数第10行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前面
增加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表决办法。”
第122页倒数第6-第123页倒数第14行
第122页
倒数第10行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后面
增加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97页
第5行
第123页
第16行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有三种决议办法”
替换
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办法:”
第124页
第14~17行
第123页
倒数第13行
“如《合伙企业法》规定…”之前
增加
“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124页
倒数第12~13行
第124页
第6行
“…经营管理人员。”后面
增加
“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了以下三层含义:(1)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2)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Ff%V1BH[
关于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25页
第9~16行
第124页
第11行
“(1)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之前
增加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所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而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在合伙企业设立以后,必须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商品的交换、服务的供需和财产的流转,从而与其他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联系,形成其外部关系。因此,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也就是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由于合伙企业在债务承担上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与合伙人自身发生一定的牵连,例如,当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了债务并且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这一关系即可转化为合伙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125页
第21行-30行
第124页
第24行
“…不得对抗第三人。”之后
增加
“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利能力的一种限定;这里所指的对抗,是指合伙企业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拒绝承担某些责任;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行使权利所作限制的事实,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于善意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是针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而言,即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合伙企业不能因为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进行了限制,就不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126页
第5行-14行
第124页
倒数第5行
“也就是说,…”之前
增加
“所谓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第126页
倒数第15行
第125页
第7行
“关于合伙企业…”之前
增加
“这一规定,在重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是以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的比例为准。”
第126页
倒数第3行
第125页
第10行
“(2)合伙人…”之前
增加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但是,合伙人的这种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是追偿人已经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清偿数额超过了他应当承担的数额;二是被追偿人未实际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数额;三是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部分的数额或被追偿人未足额清偿部分的数额。”
第127页
第4行-11行
125页
倒数第11行
“人民法院强制…”之前
增加
“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因为在债权人取得其债务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来清偿的情况下,该债权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内部事务,也不妨碍其债务人作为合伙人正常行使其正当的权利。而在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清偿的情况下,如果该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无异于合伙份额的转让。因此,债权人取得合伙人地位后,就要承担与其他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而不存在转嫁责任风险的问题。”
第127页
倒数第9~3行
第125页
倒数第8行
“…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之后
增加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三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一人或者数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该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p*&0d@'r
六、入伙和退伙
C!*.jvhT
(一)入伙
"GZieI D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KGHSEZi]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M{Z ;7n'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一规定包括四层含义:一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获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二是合伙协议无另外约定,如果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约定了相应的条件,则必须按照约定执行;三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更,订立入伙协议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四是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8v4 o+wP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b.@a,:"
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关于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8
D**GC
第1行-第25行
第126页
第4行
“…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后
增加
“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项条件:(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128—~129页
倒数第1行-129页第3行
第126页
倒数第10行
“…退还该继承人。”之后
增加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依法定条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一是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继承人愿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获得。若有数个继承人,数人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继承被继承人的合伙份额,否则就会破坏合伙企业原有的结构。”
第129页
倒数第6行-倒数10行
第127页
第3行-倒数第11行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替换为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5~137
倒数第7行~137页最后一行
第128页
倒数第7行
“…最佳结合。”之后
增加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31页
第15行-第22行
第129页
第7行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之前
L_NiU;cr%
增加
“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第132页
第4行-6行
第129页
第13行
“…“有限合伙”字样。”之后
`X}:(O^GO
增加
“按照企业名称
1XMR7liE
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便于社会公众以及交易相对
XS [L-NHG
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而不能标明
J6AHc"k.
“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第132页
第12行-15行
第129页
第14行-16行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不得以劳务出资。”
%)x9u$4W2
替换
为“(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jb-kg</A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
:Ko6.|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Y8\P"qb
(四)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L"C+tE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的实质是用未来劳动创造的收入
2t-w0~O
来投资,其难以通过市场变现,法律上执行困难。如果普通合伙人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也用劳务出资,将来该有限合伙企业将难以承担债务责任,这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6t6Z&0$h~
(五)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ir6' \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wjUI
(六)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_XV%}Xb'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
S3E,0%yo+)
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132页
第16行-35行
第129页
第22行
“…共同执行人。”之后
hTr5Q33y>
增加
“合伙事务执行人除享有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外,还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检查、谨慎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较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要多付出劳动,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133
第6行~第11行
第130页
第3行
“…的利益。”之后
.h7s .p?
增加
“有限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限定,如果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则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133页
倒数第7行~倒数第4行
第130页
第8行
“作出约定。”之后
Ki\.w~Qs
增加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6#G$
(一)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 ;npdFy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
:TH cI;PG8
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指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进行权利质押。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有限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问,有限合伙人可以对该财产权利进行一定的处分。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产生的后果仅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存在变更的可能,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并无根本的影响。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财产份额的出质。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作出约定,如有特殊约定的,应按特殊约定进行。
h_vTA
(二)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a>'ez0C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一是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二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134页
第3行第~20行
第130页
第13行
“…有优先购买权。”之后
?m |}}a
增加
“由此,有限合
:"\,iH
伙人清偿其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只有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时,有限合伙人
d,V#5l-6
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也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
//q(v,D%Q
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应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
G@[8P?M=Z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
Y$ys4X
合伙人,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134页
倒数第11行-倒数第7行
<Kd(fFe
共
条评分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回复
举报
离线
阿文哥
UID:78563
注册时间
2012-02-18
最后登录
2018-07-31
在线时间
3313小时
发帖
16132
搜Ta的帖子
精华
190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管理员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4-04-04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Srzka2
原教材
新教材
W;X:U.
章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131
11
ee<'j~{A
“虽然大量的中小企业也采用了公司形式,但实际上公司制度并不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因此,德国法学家才创设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变为
“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德国法学家还创设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138
](+u'8
第8行~第9行
132
倒数第16行
<e|B7<.
在“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后
增加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了关于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立即缴纳部分出资的要求,改为认缴制,对于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也不再有最长法定限制,交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
139
Sw{rNzh%$
倒数第12~倒数第11行
132
倒数第4行
;M+~e~
删除“(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140
*yg`V,C
第3行
140
倒数的9行—倒数第7行
uYE"OUNWL
删除“现代公司法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法学家为了适应中小型企业需求而裁剪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创设的企业类型。因此本届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说明公司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下一节再讨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特殊性”
147
Qc X w -
倒数第5行
141
第8行
pm}_\_
将“2.财产条件”中的内容
改为
:“2.财产条件
8`<3rj
(1)(1)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采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Kk% IN9
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公司采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AAi4} 8+\
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换句话说,除非采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
|o_ N$70
出资,只需要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即可。
Pr/q?qZY
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如果其他法律、
vN6)Szim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So NgDFD
定。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均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L)j ql%
而且要求发起人必须在设立时实缴出资。
3cH^ ,F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Zp[f6^Q
(2)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和期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
q)"yP\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至于发起人何时缴纳出资,法律则没有
Z'wGZ(
任何规定,完全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对资金的需
Vvn~G.&)
求,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各个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和顺序。《公司法》只是规定:在发起人
!4"$O@U4
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rRR48T9E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P?=}}DI
这意味着: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必须在设立时全部缴纳出资。另外,《公司法》
'Urx83
还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大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Xu?(Jd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以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148
}.A \;FDyj
第10行~第30行
141
22
|i(@1 l
在“都有严格规定“后
增加
“2013年修改《公司法》,虽然放松了对出资期限的要求,但关于出资形式、方式以及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方面,则目前还没有太大变化”
148
o~x49%X<c
倒数第4行
141
倒数第12行
:9|CpC`.
删除“我国《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但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设立后的正常运营”
149
`:gXQmt
3
141
倒数第9行
BS?rKtdm(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前”前面
增加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清楚、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已被设立质权;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Q-e(>=Gv_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 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行规定;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149
9 KU3)%U
第3行~第13行
141
倒数第9行
@ &GA0;q0t
删除
“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149
aqP"Y9l
15
142
第6行
>)F)@KAuN4
增加
:“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一般性验资要求,但仍然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149
<@c9S,@t
倒数第12行
142
第7行
T#YJ5Xw
删除
“(3)股权出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3月1日发布实施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为经批等
YB9)v5Nz(
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应当经过评估作价……以确认出资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149
] %(X}]}
倒数第3段
144
第6自然段
opReAU'I
删除
“(6)会计师在不实出资中的责任”这一块内容
151
ib(4Y%U6~
倒数第3段
145
第4行
zrA=?[
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之前
增加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公司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是一个法定性的文件,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一个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和自治手段的文件,公司法中任意性的规定,主要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此外,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开性的文件,其记载的内容都是公开的,股东、债权人以及有关人士可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查阅。
fc^d3wH0L
(1)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并且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cw;TIx_q
(2)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三类,即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择性记载事项或者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内容,但如未加载明,可由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无强制记载规定,股东认为应当记载于章程之中的内容。”
151~152
za5E{<0
倒数第 5行—152页第9行
145
倒数第14行
?[8s`caK.
在“这主要是前置审批方面的内容”后
增加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由特别规定的外,设立股份公司不需要特别批准,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注册设立”
152
ou\~^
倒数第8行
145
倒数第11行
l Z tw[c
删除“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152
JIMi~mEiN
倒数第4行
147
第7行
Mgux(5`;
在“(一)股东大会”前面
增加
:“公司组织机构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相应职权的权利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和执行机关所组成的公司机关。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也是公司得以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54
Z"9D1Uk
第4段
149
第2行
YZc{\~d
在“1.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之前
增加
:“1.董事会的概念 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的常设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
156
~#:R1~rh\e
第12行
150~151
第4段
E(an5x/ r
将“(四)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无效或者撤诉的内容…..理由是否成立”
挪到
“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后面
159
LHusy;<E[
第5段
150
第5行
B|kIiL63 D
“(三)经理”
增加
为:“(三)经营管理机关
#PMi6q~Z
1.经营管理机关的概念
K^[Dz\ov5
经营管理机关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这是指公司的经理。与董事会、监事会不同的是,经理不是以会与形式形成决议的机关,而是以自己最终意志为准的执行机关。”
157
U clta
第17行
151
M^y5 Dep
第3段
^4 ~ V/
“1.监事会成员的组成”之前
增加
:“1.监事会的概念
6$5SS #
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57
TxmKmZ u
倒数第4行
154
倒数第15行
g-2(W
删除
“不过。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规定《公司法》之外的其他种类股份,因此,目前中国公司只存在普通股一种股份”
ga|-~~
增加: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以下简称……(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认定控股股东。
162-163
L@~0`z:>iP
第2段~163页第1段
157
8
K;~I;G
将“(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改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65
>^adxXw.o
倒数第9行
157
14-20
y.WEO>
将“(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2)缴纳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额和期限··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改为“《公司法》2013年修改取消了对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取消了对于缴纳出资的法定期限要求。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和出资期限。“”
165-166
C<q@C!A
倒数第3行
158
第4~5段
QzD8 jk#
删除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所在地为住所。
NfXEW-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进行查阅。”
166
hWiBLip,z
倒数第4段
158
倒数第2段
dQPW9~g8Hg
删除
“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三类…….股东认为应当记载于章程之中的内容
166
f5vsxP)Y[
倒数第2段
161
倒数第2段
tQ(gB_
删除
“经营管理机关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执行机关”
169
Kfs|KIQ>=
第2段
161
第2段
^r^) &]
删除
“监事会是由…..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69
I:o. %5)
第2段
159
15
.Za)S5U
将“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
改为“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167
=.6JvX<d1*
第13行
162
7
hdy N
删除
“(一)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169
j%Z%_{6Ds*
169~173
倒数最后1段~173页第2段
ck#MpQ!An
删除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KOVR=``"/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7
oGqbk x
第三段
oz/Nx{bg
共
条评分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回复
举报
离线
阿文哥
UID:78563
注册时间
2012-02-18
最后登录
2018-07-31
在线时间
3313小时
发帖
16132
搜Ta的帖子
精华
190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管理员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4-04-04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Fs]N9],=I
原教材
新教材
n.+*_c8 k
章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185
第1行
I0 t#{i
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189
Jh+;+"
第一行
185
正数第5行
eT%x( P
但
企业依赖自身
然而,多数
企业依赖自身
189
_ZRmD\_t
正数第6行
185
正数第6行
vQ< ~-E
多数企业要想发展壮大,都需要从企业外部吸收资金,即外部融资。与此同时,社会上持有闲散资金的人也希望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金来源。本来,这两种需求应当自然结合,形成融资交易,即所谓的直接融资。
变为
:因此企业要想发展壮大,需要吸收外部资金。与此同时,社会上持有闲散资金的人也希望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金。如果这两种需求能够相互匹配,就可达成融资交易,即所谓的直接融资。
189
p3P 8@M
正数第6行
185
正数第11行
5o6IpF 0V
两个问题的解决
变为
:两个因素
189
lT[,w9 $
正数第11行
185
正数16-18行
zjoo;(?D|
“直接融资市场”后
删除:
“因为当资金富裕方人数众多时,收集信息、分析风险和监控活动还要面临集体行动的障碍,变得更为困难。”
? 2}%Rb39
186
t w4,gW
正数第1行
“监控问题;”后
增加
:公司法和合同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提供了保护
"leSQ
189
倒数第2行
186
QQAEG#.5
正数第7、8行
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了市场机制的功能
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机制的功能
2$JZ(qnN
190
正数第6、7行
186
U5"u h} 3
倒数第8-21行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后
删除
:“我国《证券法》秉承现代证券法的传统,……,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直接融资活动都需要遵守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这包括两个方面:”
)"TVR{I%B
187
k8 #8)d
正数第4、5、6行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息,行使管理权,取得清盘资产,或在证券市场上转让的有价证券。
变为:
股票是股份的纸面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东据此有价证券以取得股息,行使管理权,取得清盘资产,或在证券市场上转让
$:u*)&"t|
190
倒数第10-
~~yng-3)1
11行
187
}Y-V!z5z!
正数第3自然段
股票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若干种。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不过这两种分类目前在中国都不太重要,此处略过不在讨论
变为:
股份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若干种类,股票也因此不同。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关于这两种股份的介绍,请参见本书公司法章节的相关内容。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股份还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XL*M#Jx
190
倒数第3自然段
187
6lzjaW5h
倒数第17行
“还本付息权”后
删除
: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
b`e_}^,c
187
HxbzFu?h
倒数第7-9行
“从其债券的法律性质来看”后
删除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有价证券方式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的关系,与一般债不同,属于大量、可流通的债。
89d%P J0
188
QGNKQ`~
正数第6-8行
“筹资者出售证券给投资者的过程”后
删除:
“虽然《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特定机关核准”
z$&B7?
188
EC,,l'%a|/
正数第3自然段
“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后
删除
:“只有公开发行证券才采用核准序,……,不需要适用证券法提供的保护。”
E$%v);u
188-189
ZvyZ5UA
188页倒数第4自然段到189页正数第4自然段
“变相公开方式”后
删除
“可见,我国对于公开发行的界定采用了三个标准:(1)如果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此外,“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vU%o5y :
190
yl$Ko
倒数第六自然段
增加:
3.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
2*snMA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俗称“新三板”。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发现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FhYQI
192—193
192页倒数第2行到193页正数第5行
190
|k~AGc
倒数第16行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
删除
“因此,这些证券服务机构起到了“看门人”角色”
}h y4EJ
190
[60y.qE
倒数2-4
“和价格的各种因素”后
删除“因此,信息公开制度也就构成了…..,还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监管。”
C-edQWbcP
196
co,0@.i
正数第十四行
仍然构成了公开发行,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变为:
但只要发行结果导致股东总人数超过200人,就仍然构成了公开发行。
cK|Uwzifd
198
倒数第4-5行
197
2>jk@~Z1:u
正数第7行
(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变为:
(2)股票公开转让
L\mF[Kd#+T
199
倒数11
197
4$^mLD$>
正数第十九行
因股东非公开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变为:
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ciY|%b
200
正数第2行
197
;8[VCU:
倒数第十五行
2.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开转让
变为:
2.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
|2'WSAWG
200
正数第9行
197
,|c;x1|O
倒数11-15
“2.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开转让”后
删除
“申请其股票想社会公众……但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
\(LD<-a
197
Kjbk zc1
倒数第2自然段
“3.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变为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证券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Yvr_L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emQc%wd{
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lAnOO5@8
对于那些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施行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也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bF9.k
200
正数13-23
198
zgFL/a<
倒数第六自然段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符合对特定对象范围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为: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对特定对象范围的规定
198
]6(%tU
倒数第三、四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变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99
& *tL)qKDc
增加: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wHbmK
除监事会公告外,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199
VMABj\yG
正数7到11行
删除:
当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时…….中国证监会除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提出公司治理的要求外,主要是要求其必须遵守信息披露义务。
199
bB0/FiY7o
增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发现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204
>}wFePl
增加:按照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监督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盈利、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4vs+(|\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4
1E$\&*(
增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此即为预披露。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生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sm"Rp~[i
204
A*BN
增加:
按照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wYe;xk`>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A5_h
207
.hckZx /
倒数第2、3自然段
204
xw{K,;WeO
倒数第15行
股票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变为
:股票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
J#:`'eEG
207
倒数第1行
204
##By!FTP
倒数第十一到十四行
“6个月内发行股票”后
删除: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xV sI#`<a
204
m>Z3p7!N}
倒数第4自然段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变为: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贴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中国证监会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0v EQgx>
208
正数2-6
205
`Cd!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后
# [i3cn
增加:
2.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BZv:E?1z
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加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做出规定,包括:
MMO/vJC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
'-(Z.e~e
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gs+nJ+b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K:e[#b8:R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L_T+KaQCH
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
$$Tf1hIg
实施方案。
tVf):}<h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N[-$*F,:_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o5RvxGN
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43g1/,klm
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
I ]+OYWp
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l?b*T#uIk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zk1]?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y%9Hu
(5)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P+h$gQ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
2f{p$YIt
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 r-rIW5\
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 Y{
208、209
208倒数的第1至8自然段,209正数第1自然段
205
^[R/W VNk
正数第2行
2.股票承销
F <iV;+
变为:3.股票承销
@/N]_2@8;
209
正数第4行
206
>bI\pJ
正数第九行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八
条、第一百四十
九
条规定的行为
变为: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七
条、第一百四十
八
条规定的行为
A.yIl`'UP#
210
倒数第7行
208
Ya~ Th)'>q
倒数第3自然段
“(1)股东会做出决议”后
删除:
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增发股票做出的决议,……,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N,8.W"fV
208
9]T61Z{OW1
倒数第2自然段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
删除: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PS ) "t
209
A:4&XRYZY
正数第3自然段
“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后
删除:
承销的有关规定参照前述首次发行股票部分所述内容。
N2|NYDQs
209
DGTE#?'(
正数12-13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后
删除:
该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
CX2qtI8N?
209
Pxkh;:agD
正数14-18
“该合同即应生效”后
删除: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
?.-+U~
209
C2b<is=H:
倒数8-9
“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后
删除:
至少应当包括前述董事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zRgGSxn
210
yW*,Llb5
正数1-17
“发行股票”后
删除: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在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xEq? [M
210、211
jrS$!cEo
210页倒数第1至5自然段到211整页
五、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YIIc@)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f`rI]v|@
变为:
五、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f6\4,()
214-217
214倒数第1至8自然段,215、216整页,217正数1-4自然段
213
4M0p:Ey '
倒数4-7行
“1.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
![4_K':=
删除:
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Mj{pN3
214
n``9H91
正数1-2自然段
“要求编制”后
#}Xsi&:XU
删除:
保荐人应当对债权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h*y'u
220
p1.3)=T
倒数15行
)p#L "r^)
删除:
虽然中国在2000年就决定设立创业板市场,但正式启动则是在2009年。
-s)h ?D
220、221
S !lrnH
220倒数第1至8行——221页正数第1至10自然段
(二)场外交易市场
j4`+RS+q
场外交易市场与前述的交易所市场……….我国目前有产权交易所一百多家,分布全国各地。
zmu+un"\j
变为: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r}(m jC"o
225-227页
225页倒数1-5行,226整页,227正数1-8行
225
第5行
S{)K_x
--
p/l">d]+
倒数第2行
删除
“就投资者买卖股票而言,一般要经历以下程序······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zLG"
cdGBo4
230
第4自然段
228
第2自然倒数第2行
{,(iL8,^
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替换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232
92C; a5s
倒数第5行
236
rf`xY4I\
第6行
删除
“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要约收购报告书第(1)项至第(6)项和第(9)项至第14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240
倒数第4段
240
第1段
E{^W-
在“(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增加
“上述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使得借壳上市的标准与公开发行上市趋同。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通知还规定,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244
@.)[U:N
第4段
/<-=1XJI
共
条评分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回复
举报
离线
阿文哥
UID:78563
注册时间
2012-02-18
最后登录
2018-07-31
在线时间
3313小时
发帖
16132
搜Ta的帖子
精华
190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管理员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4-04-04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Q(<A Yu
原教材
新教材
第八章
G)~>d/
破产法律制度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252
倒数第7行
增加:
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256
倒数第7行
252
倒数第3行
增加:
《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
256
倒数第2行
253
第1行
增加:
13年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等”
257
第4行
253
第16行
删除
“利用破产压力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257
第18行
254
第1行
当今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很少有绝对采取某一种主义,大多采取一些变通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替换为
“目前普及主义具有普遍适用的趋势,各国破产法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跨境破产问题”
258
第2行
254
倒数第2行
“在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时仅以实有财产为限”
替换为:
资不抵债在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时仅以实有财产为限”
259
第2行
255
第4行
增加:
尽管在实践中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往往是既不能清偿又资不抵债。由于债务双方对资不抵债的举证能力不同,所以资不抵债主要是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适用。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债务的主管意思表示”
259
第7行
256
第2行
删除:
其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目的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解决其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与清偿能力特别市涉及信用、能力的清偿因素是否丧失,合理确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259
倒数第1行
256
第9行
删除:
由于企业是否资不抵债,只有债务人才可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而且即使债务人资不抵债···一般仅适用于特定性质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情况”
260
第4行
256
第3自然段第2行
删除: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是要起到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认定其发生破产原因的作用,并排除对资不抵债概念在认定破产原因时的不当适用”
260
第2自然段第2行
256
倒数第1行
增加
“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时”
260
倒数第12行
257
第6自然段第5-9行
删除:
虽然这时他实际上已经是以普通破产债权人的身份提出破差申请···破产申请权可以作为其达到正当目的的手段”
261
第4行
257
第7自然段第1行
将“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中的“只享有”
替换:
“享有”
261
第7行
257
倒数第17行
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替换为
“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
261
第7行
257
倒数第13行
将“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
替换为
“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
261
第12行
258
倒数第5行
(2)申请目的
替换为
(2)申请目的,即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或和解
262
第4自然段第2行
259
第4行
增加
“所以除特殊企业外”
262
倒数第12行
259
第9行
增加
“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
262
倒数第6行
259
第23行
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或者未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应当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文件的相关部分合格
替换为
“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应当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申请条件”
263
第11行
262
第6行
增加
“为从法院内部体制上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要加强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在人民和物资保障方面给予支持。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破产案件,应建立合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专门绩效考评机制”
262
第3自然段第2行
删除
“通知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263
第3行
增加
“但必要时也需兼顾公平原则”
263
增加
“尤其是不得在决定或实际接受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263
倒数第16行
将“根据国际惯例”
替换为
“根据国际惯例或商务惯例”
263
第13行
“除严重影响无法分别处分的破产财产变价等特殊情况,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未得到对方同意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替换为
“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
263—264
最后1段—第1、2、3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或指定由其下级法院审理”
替换为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64
倒数第9行
删除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65
]uFJ~:R
第16行
不可能考虑到与管理人制度的衔接
替换为
“难以考虑到与管理人制度的衔接”
265
H%m^8yW1
第20行
这是一个临时性变通办法
替换为
“这是一个变通性办法”
265
倒数第8行
增加
“此外,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仅由一个人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266
第9-15行
删除
“理论上讲,所有法律允许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业资格的成员,都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管理人职务···为解决这一矛盾”
266
第4自然段第2行
删除
“随机产生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
266
第4自然段四3行
将“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一般不存在人为的判断和参与”
替换为
“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通常可以排除认为干预”
266
倒数第3行
删除
“通常,金融监管部门推荐的管理人往往参加了对该金融机构破产前的部分行政处置工作···保障案件管理质量”
267
倒数第11行
删除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68
第10行
删除
“而且这是由于中介机构自己的报价,所以对其报酬方案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270
第1自然段第1-5行
删除
“在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上···破产财产的范围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仍有所膨胀或者扩大”
270
第7行
删除“我国立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
270
第2段
债务人基于仓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替换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中……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70
倒数第18行
删除
“在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后,出资人可以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就可能出现歧义在出资分期缴纳期限达到之前即告破产的现象”
270
倒数第14行
在“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后
增加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加盖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0
WY|~E%k
倒数第2、3自然段
将所谓“非正常收入,···以及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替换为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1.p?1"4\u
(一)绩效奖金;
P4"BX*x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偿。管理人负有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责任。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的,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70
8-+# !]
倒数第6行
将“否则,就可能出现对实际上并无担保的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
替换为
“否则,就可能出现对实际上并无担保的债权优先偏袒清偿的情况。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和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271
P\ P=1NM
第1行
将“并无实质性创新内容”
替换为
“在法律上并无实质性新内容,只是为突出对破产欺诈行为的打击”
271
第2行
增加
“但仍掌握着财产的处分权”
271
第6行
将“债务的个别清偿均被中止”
替换为
“债务人丧失财产控制权”
271
倒数第17行
“并在违背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破产程序结束后使用”
替换为“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实效期间内行驶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权益,并在未被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驶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两种在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民法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在于破产撤销权不相重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结束后适用”
271
倒数第8行
删除
“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实效期间内行驶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权益”
271
倒数第6行
删除
“首先立法对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作出区别规定”
272
第2行
增加
“管理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2
第12行
在“也可以撤销”后
增加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对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72
第17行
增加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72
倒数第20行
sB:e:PK
增加
“为了维护债务人财产,《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l陂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ww %c+O/
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遣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在幕破产撤销权不冲突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啾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艘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裂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2
倒第10行
增加
“具有不公平效果范围内”
272
倒数第9行
“例如,债务人…..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PMPXN'z6
替换为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其第十五条还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gEEdx'&T
为了解决经过行政清理或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其可撤销行为的起算时间
"T /$K
被延误问题,《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
Z]LP18m9kl
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
[i~@X2:Al
作出撤销决定之日。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
|7|'JTy
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273
第3行
=^M Q 4
增加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3
第3段
增加
“以及立法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条规定: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273
A\ mSS
倒数第10行
Wx/PD=Sf&
增加“《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入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73—274
I@N/Y{y#
倒数第2段—第2段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承担赔偿责任”
替换为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主张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79—280
279倒数第1段—280第3段
274
oSY JXs
第17行
删除“当其无法控制运输中货物时”
280
倒数第8行
274
Ld:-S,2
数第3段
只要买受人之破产案件……才存在取回问题”
6G4~-_
替换为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80——281
M&Q&be 84
280倒数第1段—281倒数第2段
274
倒数第3行
管理人(或债务人即破产人)
替换为
“管理人(或债务人)”
282
第3行
275
第1行
将“至于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已丧失对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自然更无主张抵消的权利”
~]%re9jGW
替换为:
故除非抵销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抵销。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自行管理财产的,也应受不得主动主张抵销的限制。《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82
第6行
275
第2段之前
4UL"f<7 T
增加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白管理人收
f 4K)Z e
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
]\ZJaU80I~
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
toG- D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