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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教材《经济法》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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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4-04
完整版WORD下载
:
2014年注册
会计
师教材《
经济法
》变化对比.doc
(1082 K) 下载次数:87
2014年
注册会计师
教材变化
对比
经济法
第一编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 导论
J:M)gh~#
z!09vDB^
原教材
新教材
第一章
{,r7dxI)`
导论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3
1
删除
“有人群就有利益冲突,
#L\t)W
因而需要建立规则,形成
}NQx2k0
秩序。”
3
1
3
10
在“为最终形成标志的
D} Jhg`9
社会规范后”
增加
“经济法律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法律的一般知识,是掌握经济法律基本规律的起点”。
3
倒数第14、15行
6
17
将“(三)行政法规”与
yKR0]6ahA
“(四)地方性法规”的
!X 3/2KRP7
内容
合并
为“(三)法规”(内容未变、只是标题变了)
6
正数第16行
6
倒数第3行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变为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6
倒数第5行
7
8
“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
!ra CpL9;
后
增加
“这些门类称法律部门”
7
正数第5行
7
11
在“等七个法律部门”
;d17xu?ks
后
增加
“应当注意的是,本教材的名称为《经济法》,但这并不是在法律部门意义上使用“经济法”的概念,而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意思,其内容主要涉及民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
7
正数第8行——10行
8
3
删除
“应当注意的是,
ag6hhkjA
本教材的名称为《经济法》,
I0\}S [+H
但这并不是在法律部门意义
3HsjF5?W
上使用“经济法”的概念,
%I]?xe6
而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
\-c8/=
关的法律制度”的意思,
;]<{<czc
其内容主要涉及民商法
W68d"J%>_
和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
8
正数第1行
9
倒数第15行
在“公民和法人要成为
z~d\d!u1
法律关系的主体”后
删除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倒数第19行
9
倒数第9行
删除
“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9
倒数第13行
9
倒数第8行
在“(简称《民法通则》)
wE K@B&DV
的规定”后
增加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9
倒数第12、13行
9
倒数第1——5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活动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变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9
倒数第6—8行
9、10
9页倒数第1行、10页正数第1、2行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9
倒数第4、5、6行
11
正数第1行
第三节 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
变为
:第三节 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11
正数第1行
11
倒数第6行至第11行
删除
“至此,经济法与
y%T5"p$,
民商法共同成为调整现
:j/PtNT@
代市场经济的两大部门
=l`xXma
法···维持宏观经济平
+~ro*{3
衡”
11
11
倒数第6行
*!De(lhEc
增加
“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制度……预都需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制度来保障。
11——12
倒数第1、2、3、4自然段至12页正数第1自然段
g%w@v$
12页
倒数第5、6行
商法相关制度篇包括
公司法
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章
(]BZ8GOx
变为
:商法相关制度篇包括
合伙
企业
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五章
12
倒数第2、3行
\6B,\l]$t@
12
删除“还需要说明的是,
qlUYu"`i
在注册会计师资格
考试
中,
I>b-w;cC
税法
被单列为一个独立科
)2X ng_,
目,因此本教材不包括
[P*3ld,,G%
税法内容”。
12
最后
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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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4-04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Y'$+[TE
原教材
新教材
J`RNik*>
章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W;B8^imG
16
正数第8行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达到主义,即当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变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达到主义
16
正数第8行
e-e{-pB6
16
倒数第6行
如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
变为
:如
买卖合同
的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
16
倒数第6行
JA(nDD/;
18
倒数第17行
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变为
:
民事
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8
倒数第14行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8
倒数第10行
zl: u@!'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 不得将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
变为
“由于纯粹的沉默产生的意思是模糊的,容易产生歧义的,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8
{Y0I A97,
倒数第5、6、7行
19
18
QK? 5)[ J
在“而应当区别对待”后
增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9
WN?T*bz2
倒数第17行
21
14
dlT\VWMha(
“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变为“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21
tjd"05"@:
倒数第20行
22
倒数第16行
4|2$b:t
“首先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另外,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变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条款继续有效”
22
Q}=RG//0*
倒数第6行至第9行
24
正数第5行
~HYP:6f
代理制度使得个人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
代理制度使得自然人及组织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
24
%x927I>
正数第9行
32
倒数第1行
|iwTzlt*#
“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变为
“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32
Bw_Ih|y,w
倒数第1行
hf?^#=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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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4-04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4BT`|(7
原教材
新教材
Q]wM/7
章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3
倒数第8行
删除
:了解物的概念,是了解物权法律制度的必经入口
33
倒数第8行
38
倒数第18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比以公示为前提后面
增加
:只不过依《物权法》……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38
倒数第16行到18行
54
倒数第18行
增加
: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54
倒数第16、17行
56
正数第8行
lnDDFsA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变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56
[&CM-` N
正数第9、10行
59
倒数第5自然段
MuobMD}jqe
不过,正如混同导致债权消灭……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9
5u46Vl{
倒数第17行
_@N)]!\MgP
63
~Z]vr6?$h
正数第15行
)sf~l6
删除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
?I'-C?(t@1
YBD {l
63
UTQKlwPa
正数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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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4-04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e"&7HE
原教材
新教材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67
正数11-14行
将“可以拓展为‘债的相对性’”删除,第14行“合同上的义务”后增加。
“合同的相对性可以拓展为‘债的相对性’”。
66
正数14行
67
倒数16—19行
删除
“当然,这种主题的相对性也有例外,…..,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亦是如此。”
67
倒数第11行
删除
“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
67
倒数8行
“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改为
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66
倒数12行
68
正数3行
“下列情形就属于合同”改为
下列情形均属于合同
66
倒数2行
71
正数第4-7行
删除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
正数7行
“考察当事人间是否有要约和承诺”
改为
考察当事人间是否有适格要约和承诺
71
正数4行
75
倒数6行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后
增加
“当然,……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到期。”
74
倒数9-10行
78
正数3-15
删除“在《公司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76
倒数第2行
78
正数第18行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后
增加
“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区分为
77
正数第2行
81
倒数15行
“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改为
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
80
正数第9行
84
正数第9行
“合同的变更”后
增加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82
倒数第7行
85
倒数9行
“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
改为
当事人仍负有后合同义务
84
正数10行
85
倒数第3行
“当然引起债的消灭”
改为
当然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84
倒数第15行
86
倒数第16行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改为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85
正数第11行
86
倒数3-4行
“如果是延迟履行……,原则上不导致合同的解除。”改为
延迟履行……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
85
倒数16-17行
87
正数18-19行
删除
“或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86
正数第2自然段
88
倒数16-17行
“但是《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改为
《担保法》也有提存的规定,但《担保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87
正数8-9行
93
倒数7-9行
“据此,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并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而且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
改为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时交付,而非所有权转移。虽然就动产而言,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也是交付,从而与风险负担转移的规则一致,但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92
正数12-16行
95
倒数10-11行
删除
“这是因为:样品有隐蔽瑕疵……不再具有约束效力。”
94页
正数第12行
98
正数10行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改为
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96
倒数9行
P[FV2R~
98
正数17-18行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改为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贷款利率只受上限限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设上限),不设下限限制。
97
正数2-4行
{(}yG_Q]!
101
正数15行
“内容涉及租赁和买卖两个方面”后
增加
其中的承租人和出卖人可以是同一主体。即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99
倒数5-7行
3htq[Ren
101
正数18-19行
删除
“如合同解除、……与出租人无关。”
fJy)STQ4
101
正数18行
“这个特点把握”后增加
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的行政许可、……当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9-100
99页倒数1-3行、100页正数1-3行
B!}BM}r
101
倒数12行
“出租人据此向出卖人付款”后
增加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0
正数11-15行
`a >?UUT4
101
倒数10行
“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后
增加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100
正数17-19行
0oSQY[ht/
101
倒数7行
“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后
增加
承租人或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00-101
100页倒数1-18行、101页正数第1行
7Lg7ei2mN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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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8 6f2'o+
原教材
新教材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119~121
倒数第6行~倒数第15行
删除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全部内容
第121页
倒数第15行
“二、普通合伙企业”上面
增加
“第一节”整节的内容
115~117
第115页第1行-第117页的第3行
第122页
第2-13行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和名称…二字”
替换为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所造成的损失。”
nA?Hxos
117~122
第117页倒数第13行-第122页倒数第10行
第122页
第18行
“在采取这种…”之前
增加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UD~p'^.m_
122
TpA\9N#$
第15行
第122页
第19行
“各个合伙人…”之前
增加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122页
第17行
第122页
第21行
“合伙人并不一定都愿意”
替换
为“合伙人并不都愿意”
第96页
第5行
第122页
第23行
“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替换
为“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将合伙事务委托给部分合伙人执行,没有必要再由其他合伙人执行,否则容易引起矛盾与冲突。当然,对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决定以外的某些事项,如果没有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给某一个特定的合伙人办理。”
第122页
第22行-26行
第122页
倒数第10行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前面
增加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表决办法。”
第122页倒数第6-第123页倒数第14行
第122页
倒数第10行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后面
增加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97页
第5行
第123页
第16行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有三种决议办法”
替换
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办法:”
第124页
第14~17行
第123页
倒数第13行
“如《合伙企业法》规定…”之前
增加
“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124页
倒数第12~13行
第124页
第6行
“…经营管理人员。”后面
增加
“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了以下三层含义:(1)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2)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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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25页
第9~16行
第124页
第11行
“(1)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之前
增加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所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而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在合伙企业设立以后,必须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商品的交换、服务的供需和财产的流转,从而与其他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联系,形成其外部关系。因此,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也就是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由于合伙企业在债务承担上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与合伙人自身发生一定的牵连,例如,当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了债务并且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这一关系即可转化为合伙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125页
第21行-30行
第124页
第24行
“…不得对抗第三人。”之后
增加
“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利能力的一种限定;这里所指的对抗,是指合伙企业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拒绝承担某些责任;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行使权利所作限制的事实,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于善意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是针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而言,即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合伙企业不能因为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进行了限制,就不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126页
第5行-14行
第124页
倒数第5行
“也就是说,…”之前
增加
“所谓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第126页
倒数第15行
第125页
第7行
“关于合伙企业…”之前
增加
“这一规定,在重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是以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的比例为准。”
第126页
倒数第3行
第125页
第10行
“(2)合伙人…”之前
增加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但是,合伙人的这种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是追偿人已经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清偿数额超过了他应当承担的数额;二是被追偿人未实际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数额;三是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部分的数额或被追偿人未足额清偿部分的数额。”
第127页
第4行-11行
125页
倒数第11行
“人民法院强制…”之前
增加
“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因为在债权人取得其债务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来清偿的情况下,该债权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内部事务,也不妨碍其债务人作为合伙人正常行使其正当的权利。而在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清偿的情况下,如果该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无异于合伙份额的转让。因此,债权人取得合伙人地位后,就要承担与其他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而不存在转嫁责任风险的问题。”
第127页
倒数第9~3行
第125页
倒数第8行
“…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之后
增加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三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一人或者数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该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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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入伙和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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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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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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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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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一规定包括四层含义:一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获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二是合伙协议无另外约定,如果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约定了相应的条件,则必须按照约定执行;三是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更,订立入伙协议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四是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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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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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关于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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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行-第25行
第126页
第4行
“…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后
增加
“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项条件:(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128—~129页
倒数第1行-129页第3行
第126页
倒数第10行
“…退还该继承人。”之后
增加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依法定条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一是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继承人愿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获得。若有数个继承人,数人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继承被继承人的合伙份额,否则就会破坏合伙企业原有的结构。”
第129页
倒数第6行-倒数10行
第127页
第3行-倒数第11行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替换为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5~137
倒数第7行~137页最后一行
第128页
倒数第7行
“…最佳结合。”之后
增加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31页
第15行-第22行
第129页
第7行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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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第132页
第4行-6行
第129页
第13行
“…“有限合伙”字样。”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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