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Kkqy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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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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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9Kc;]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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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AbMf8$$3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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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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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sy+tL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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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qL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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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Ct f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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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F*/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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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gL-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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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g|z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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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i| OG#P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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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 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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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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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qHra9y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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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Ig3ud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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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z(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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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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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qK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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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e?)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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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B@v"giJg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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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s8xGW: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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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M*lC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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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q[MZ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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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j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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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Yl0_?.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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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s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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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QFX )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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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tunjV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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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hE]jR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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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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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T+U,?2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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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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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a>TJd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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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p`2w\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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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a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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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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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披露 $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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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37$Y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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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3C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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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RX}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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