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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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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03-24

我国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是从1981年开始的。财政部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培训工作意见,通过对会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在职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并以会计人员学历教育为主,进行专业知识培训。随着2012年6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发布、2013年8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第二次修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完善,形成了完整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提升了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改革历程

198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强调会计人员积极参加会计学历教育以改善知识结构的培训目标。

1986年12月16日,财政部成立了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成为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学历教育和开展会计培训的综合基地。

1990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会计证应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培训等情况,作为评、聘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每年记载一次。

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会计人员培训采取分级管理,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发展会计专业在职教育。

1996年7月19日,财政部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强调对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有违法乱纪行为、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脱离会计岗位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年检。

1998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规定会计证在有效期内全国通用,会计证档案资料应包括继续教育等情况。

1998年1月23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发布,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并按级别规定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

2000年5月8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2005年1月22日,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005年9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把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摆上重要位置。

2006年11月20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重新修订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2013年8月30日,财政部重新修订发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2013年8月,财政部重新修订并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引入学分制的理念、纳入多种继续教育形式、为会计人员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等创新。

财政部拟定全国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由各省级财政厅局自行计划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改为由财政部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重点,各省级财政厅局依据财政部的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总揽全局,掌握并推动全国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参加继续教育时间限定

规定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是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解决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统一的问题。原制度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本次取消了级别的限定,会计人员统一按照财政部拟定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点,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

继续教育形式多样

新规不再限定继续教育形式,引入了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或考试、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继续教育形式,把会计人才继续教育与选拔后备人才结合起来,对带动整个会计队伍建设和会计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规把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类知识大赛等也纳入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形式中,既扩大了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使会计人员不再重复接受继续教育课程的内容,又可以开阔会计人员的视野,拓展思维,强化会计人员队伍的素质。限定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而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不再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中。

采取学分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引入学分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同时,鼓励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会计人才、各项会计类专业技术资格、学位学历教育等考试,每通过一个科目按最高计算标准折算为24学分。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论文及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都按24学分折算。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但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完成继续教育后方可调转

新规强调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如果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应当在调出地完成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果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则按办理调出登记的时间距离当年度末超过3个月与否,做出了相应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受会计资格调转的影响,使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完整,同时也约束会计人员自觉接受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

新规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加强了管理,并明确不得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及时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或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不再限制教学人员职称资格

取消会计从业人员按初、中、高级三个级别进行继续教育,相应地也取消了对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学人员职称级别的限制,但要求教学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鼓励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教学人员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网友观点

会计视野网友天涯财务:新办法增加“参加领军人才培训班、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等不同形式的培训”,规定比较好。

会计视野网友自由中卫:现在的后续教育课程对学员来说是没有选择余地的。我也希望财政部门推出若干课程,然后会计人员按需选择,实际上行不通,也要考虑成本问题,就一套课程打包了。

会计视野网友samshun:希望继续教育应针对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推出不同的培训课程!这样不管你是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还是普通一名会计人员,都能各取所需,因材施教!因为多学点总是没错的!

会计视野网友yekf:确实,该学的平时都自学了,学习不能靠强迫,但还是必要的,至少能强制一部分人多少吸收一点新知识。尽量扩大继续教育允许培训范围,让能自学的省一点力气,让不会自学的强迫学习。

会计视野网友wanghaili00:有会计证的就要去参加会计证后续教育?已经做到公司总监了,就因为有个会计证就要参加这种婴幼儿的课程,是否合理?了解有的地方财务人员都要参加后续教育,但是只要参加本人最高职称的培训即可,这样是否会更加适用点?应将后续教育设置为最高职称+职位的合适后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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