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KQuz)-
一、收入类 x\Sp~]o3C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2z[Pw0#V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原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wOi>i`D&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S|]~,l2]}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82jL%-u
3.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5Ij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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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Op%^dwVG(v
4.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