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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加伟 王烨 z)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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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开始草拟,14年历经5稿,21世纪经济报道日前从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核心人士处获悉,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文稿已修改完毕,正在报批过程中,“原打算年内出台,但是后来改为大约明年春节后发布”。 j^`hzh3S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迫切且及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取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融资租赁案件880件左右,2009年1600件,2012年已高达4400多件,亟需明确的法律界定。 ncx(pp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此后最高院就备受关注的特殊租赁物(地产、高速公路收费权等)和售后回租的认定,与主管部门银监会、商务部等机构进行了专门沟通,还赴国外考察了成熟租赁市场。 vVE7fq3
“(上述事项)争议比较大,最高院充分考虑了行业现状和主管部门意见,明确不应以承租人和出卖人实为同一主体否定售后回租法律关系,同时,回避了对特殊租赁物的法律关系界定。”上述最高院人士称。 nVJPR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特殊租赁物法律关系界定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近两年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金融租赁,对房地产、高速公路收益权租赁表现了强烈兴趣,实质上,不少此类租赁业务实为替代开发贷、融资平台贷的影子银行业务。 S/ibb&
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另一支柱——会计制度,今年5月ISA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租赁》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ED2)》)后,目前,国内租赁企业和监管层也在研究,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 w4fW<ISg
暂避地产、公路收费权业务界定 u<nLag
2010年,最高院已在为司法解释的制定收集意见,来自基层法院的审判实务的一个焦点是,房地产、高速公路收费权、专利权等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另一个焦点是,售后回租若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关系,法律该怎么认定。 pAk/Qxl3eo
“之前,部分法院反映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和出卖人实际为同一主体,且明显为借贷关系,因而主张否定其租赁性质。”上述最高院人士称。 ;>mCalwj
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自身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向买方(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使用。此业务在国外成熟市场较普遍,但在国内随着今年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控制,不少售后回租正成为信贷变种,衍生成影子银行。 m XXt'_"
这直接导致国内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独大的局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取的数据显示,2012年底,售后回租在国内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占比高达84%,在内资和外资租赁占比也超过60%。 E_zIg+(+
该最高院人士表示,在即将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基本确认不以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主体否定售后回租关系。“这充分考虑到租赁行业情况,也征求了主管部门意见。不过,我们也担心售后回租会走样变为贷款,因此地方法院若确定合同为贷款关系的,可按照借款关系处理”。 Ka,^OW}<%q
特殊租赁物范围界定同样充满争议。近些年,在传统设备租赁以外,融资租赁公司对房地产、高速公路收费权、专利权等特殊租赁物表现出极大兴趣,规模迅速膨胀。不少上述业务接棒银行信贷,输血地产和融资平台。 Ye.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