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s{(
第一要点: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 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如何处理? #rYENR[
解答:依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那些喜欢和公司借款的股东,要及时清理自己的债务,来年再借。 ]wuy_+$
第二要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的确定 .#5l$['
解答:依据【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凡是要准备要申报年度损失的企业一定要在年底前做好准备及时申报,否则企业就要受到损失。 O:.,+,BH
第三要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期间仍未取得允许税前扣除吗? O hR1Jaed
解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本年度经营期间未取得的发票,在汇算清缴期间必须取得发票否则税前不准抵扣,请大家多注意了。 [ev-^[
第四要点: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处理 XvSIWs
解答: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xgC9K
第五要点: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u&T
dWZe
解答: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于一些快要超过弥补期的要特别注意,同时亏损企业也要提前做好财务计划,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xnq><4
第六要点: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时如何换算? aN^IP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ZKzum
F
第七要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的权力追溯。 *[kx F*^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这在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些企业利用关联方互相“弥补”亏损,已不正常的价格交易,严重的扭曲了税收公平。 %>XN%t'6aT
第八要点: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何时开始汇算清缴何时结束 O(OmGu4%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p`+VrcCBOd
第九要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如何征收 Dr"/3xm
解答:依据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项和第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为股息,红利本身就是税后利润,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wh~sZ
第十要点: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时间的限制 N)43};e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发生故意性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受期限的限制,税务局可以无限期的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