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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每股收益 /D3{Ej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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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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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子的确定 2H)4}5H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Wzanh
【注意】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wgS,U}/i
2.分母的确定 M}V!;o<t^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5dj@N3ZX7;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1S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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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稀释每股收益 ^F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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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 Y#ZgrziYM
(1)分子的调整 ro{!X, _$,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这一因素一般作为一项调增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7#0buXBg
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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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母的调整 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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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o[Jzx2A<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 KkA)p/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3[oM)-V
2.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Lh7!d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只需对作为分母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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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qq| 5[I.?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平均市场价格)×?/12 M Irx,d
3.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qUkMNo3
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l6(pJ
=(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12 `OBzOM
注意: H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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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对盈利企业具有稀释性,对亏损企业具有反稀释性。 ?FQ#I~'<
对于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对于盈利企业的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具有反稀释性。 !mmMAsd,
4.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J,2V&WuV0r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F'W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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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股收益的列报 MEiP&=gX!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a4z*#IOr
配股: Pb#M7=J/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X*tMhcb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iF,[.[F<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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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